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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代理的陈某与中国保监会案成为教学案例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8/4/8 浏览次数:2052

本所代理的陈某与中国保监会案成为教学案例

 

   ☆案件导读

近日,曾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评为涉部委十大行政诉讼之一的陈谨荣诉中国保监会及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政府信息公开案,被选入黄错、章剑生教授编写的《行政法判例选析(l)》,成为行政诉讼实务案例。此前,该案还被某司法考试辅导教材丛书收录,成为教学案例。
   
本案由万博律师事务所褚中喜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判决陈谨荣胜诉,中国保监会不服提起上诉,称陈谨荣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系商业秘密,北京市高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以行政判决的形式释明: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商业秘密,要求中国保监会应该注意纠正可能产生的将保险业领域内针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所进行的整改而产生的信息,泛化定性为商业秘密的处理倾向

 

法律分析
    本案最大的亮点便在于此: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绝不应以商业秘密之名,被有关部门束之高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进一步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十条第三款中对商业秘密进行了界定,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现有法律规定可得知,商业秘密在政府信息中系相对不公开的范围,但无对商业秘密的具体界定,导致实践中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部门认定标准不统一,有随意扩大自由裁量权,宽泛界定商业秘密的信息范围,以此规避信息公开义务。


    万博初心
    因此,在《信息公开条例》未对商业秘密作出明确界定的情况下,面对政府部门以商业秘密作为借口逃避信息公开之义务时,作为律师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成为褚律师面临的难题。法治从诞生之日,就是为了管理公共实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律人的使命不是为了他人的垂青,不是为了客户的掌声,不是为了一己的虚荣,更不是为了一时的荣耀。

当下中国,法律人千千万万,精致的聪明人很多,研习法律大多只是以法律作为谋生的工具,而忘了法治的限权本质。在褚中喜律师的带领下,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始终坚持法律所固有的正义标准。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这便是本所的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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