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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中喜、冯力律师办理的案件两次获得“十大无罪辩护案例”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6/3/20 浏览次数:287

   褚中喜、冯力律师办理的案件两次获得“十大无罪辩护案例”


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褚中喜、冯力律师参与辩护的孙某华、周某香职务侵占二审改判无罪案,在被评为“2023年度(第九届)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后,又被评为中律评杯2023年度十大无罪辩护案例,也是同一年度同时两次获评“十大无罪辩护案例”中的唯一案例,均位于第九。


附:


            重磅|中律评杯2023年度十大无罪辩护案例发布


          律媒桥  2026120


北京律媒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律师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华南理工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商事犯罪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虚假诉讼研究中心、郑州轻工业大学社会纠纷多元化解决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海关法研究中心、北京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黑龙江案例法学研究会等单位联合发起中律评杯年度法律服务案例评选活动,自启动以来,得到法律界同仁的广泛关注,并收到大量的案例申报。

2023年度十大无罪辩护案例评选活动,在广泛收集案例的基础上,遴选出典型案例在网络平台进行网络评选,网友投票非常踊跃,从202611日至17日短短七天时间,网络投票总票数达到万次以上。结合网络评选的结果,以专家投票意见为主,评委会最终根据案件的影响性、复杂性、辩护难度和社会意义,确定了2023年度十大无罪辩护案例,现隆重发布如下:


 案例一:周永刚强奸、故意杀人案疑罪从无原则下历时三十五年的冤案平反辩护


 辩护律师:孙阔(北京阔达律师事务所,其介入时执业于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这是一起时间跨度长达三十五年的陈年冤案,其平反过程充满了艰辛与挑战,是疑罪从无原则的胜利。19887月,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发生一起恶性案件,姐妹二人被强奸、杀害。时年18岁的农民周永刚被认定为凶手,于同年被收容审查并执行逮捕。

 1992年,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缓。周永刚上诉后,内蒙古高院于1993年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此,周永刚开始了漫长的服刑生涯,直至2009年刑满释放,共被羁押214个月。

2018年,周永刚委托孙阔律师代理申诉。孙阔律师及其团队接案后,面对的是年代久远、卷宗材料可能缺失、证据固定困难的极端困境。他们经过不懈努力,深入剖析原审卷宗,发现了案件中存在的一系列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和重大缺陷: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的嫌疑;关键物证如作案工具铁锹的来源、痕迹鉴定等缺乏充分证据支持;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作案时间线存在逻辑漏洞;且原审判决主要依靠口供定案,客观证据薄弱。

律师团队历时七年,持续向各级司法机关提交申诉材料,反复论证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他们的坚持最终迎来了转机。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并开庭审理此案。

再审中,法院全面审查了辩护人提出的疑点,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原审认定周永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刑事证明标准。20231220日,内蒙古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1993年的有罪裁定和1992年的有罪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周永刚无罪。此后,周永刚依法申请并获得国家赔偿605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比例高达65%,创下近五年司法赔偿金额的新高。

典型意义:

1.“疑罪从无原则的刚性落实

本案是疑罪从无原则的典范案例。它既非因真凶出现,也非因亡者归来而改判,而是司法机关在面对历史遗留的、证据存在严重缺陷的案件时,勇于承认过去的错误,严格贯彻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即应无罪的现代司法理念。这对于纠正长期以来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惯性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彰显了新时代司法文明的进步。

2.律师在冤案申诉中的关键作用

周永刚案能够沉冤得雪,律师长达七年的坚持和专业化辩护起到了决定性作用。面对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孙阔律师团队展现了非凡的专业坚守和职业勇气。他们通过细致的调查取证、严谨的法律论证,一步步推动司法系统重启对这起铁案的审查,证明了律师是维护司法公正、推动法治进步不可或缺的力量。

3.人权保障与国家责任的双重彰显

18岁青年到中年出狱,周永刚人生中最宝贵的时光在狱中度过。此案的无罪判决及其后的高额国家赔偿,不仅是对周永刚个人的慰藉,更是国家直面历史错误、承担责任的体现。它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司法机关有错必纠,公民的合法权利必将得到法律的最终庇护。该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全社会对历史冤案、司法程序、人权保障的深刻反思,具有重大的社会治理警示意义。


案例二:王贵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闭环虚开未造成税款损失无罪


辩护律师:杨文斌、任聪玲(上海段和段(杭州)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由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并最终改判无罪的重大涉税案件,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产生了深远影响。王贵团系某煤炭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应对上级单位审计,在2012年安排其控制的济南某能源公司、某煤炭贸易公司与山东某冶金科技公司之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循环转账1.0888亿元,并相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一审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王贵团有期徒刑十五年。山东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王贵团家属委托杨文斌律师团队继续申诉。辩护律师认为,原审判决错误理解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本意。

本案属于闭环虚开(或称环开),即发票在几家公司之间循环开具并最终抵扣,开票方均依法缴纳了增值税,受票方进行的抵扣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最终结果。王贵团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应付审计、虚增业绩,而非骗取国家税款。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于2021年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河北省高院再审全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在王贵团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中,由于没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的损失,其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2023年9月,河北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裁判,改判王贵团无罪。此案的裁判要旨后来被2024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所吸收,明确规定为虚增业绩等目的、未造成税款损失的行为不以该罪论处。

典型意义

1.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票罪系目的和结果犯

本案的再审无罪判决,以权威的司法判例形式,最终确立了认定本罪必须同时具备骗取税款的目的造成税款损失的结果两个核心要件。彻底澄清了长期以来实践中存在的行为犯误解,对统一全国法院的裁判尺度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2.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程序的典范作用

本案通过申诉程序,由最高法指令异地再审并成功纠错,充分展现了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的强大生命力和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它为类似案件的申诉和再审提供了成功的范例。

3.对企业融资审计等经营行为的审慎监管

判决认可了企业在特定时期为满足融资、审计等要求而采取的一些不规范财务处理方式,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应轻易动用刑法。这体现了司法对市场经济活动的理解和尊重,有利于保护企业正常经营和创新活力。


案例三:天津谭某猥亵儿童无罪案智力障碍者刑事责任边界的厘清与客观证据的决定性胜利


辩护律师:郑晓静、佟进(北京中盾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涉及智力障碍者被指控猥亵儿童的特殊案件,案情曲折,充分体现了疑罪从无原则在实践中的艰难贯彻。20225月,4岁的郭某报案称在天津某小区游乐园内,智力发育迟滞(智商69)的谭某趁其不备实施猥亵。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谭某因其智力障碍在诉讼能力上处于明显弱势。20239月,在案件一审宣判前的关键时刻,谭某家属向徐昕教授求助,郑晓静、佟进律师随即介入进行紧急辩护。

尽管辩护律师在一审期间提出了包括被害人陈述矛盾、缺乏客观证据、谭某无作案动机和能力等多项辩护意见,但一审法院仍于20239月紧急判决谭某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案件进入二审后,辩护律师调整策略,采取了更为系统化的辩护方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调取监控视频申请书》《重新鉴定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以及详细的《无罪辩护意见》等一系列法律文书。

经过与检察机关的反复沟通,检察院最终采纳了调取证据的申请,调取了案发时段的现场监控视频。这一关键证据的调取成为案件的转折点——监控清晰显示,在指控的作案时间段内,谭某并未实施任何猥亵行为,与被害人陈述存在根本矛盾。同时,辩护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多份申请和法律意见,系统阐述了谭某无罪的八大理由,包括:关键监控证据缺失、被害人陈述存在重大矛盾、谭某因智力障碍缺乏作案认知和控制能力、无任何物证支持指控等。

2023年1211日,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重审。发回重审期间,辩护律师向一审检察机关提出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专业建议。20231226日,检察机关经重新审查全案证据,特别是结合新调取的监控视频等关键证据,最终采纳辩护意见,对谭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1.凸显客观证据在性侵类案件中的决定性作用

本案的无罪结果,关键就在于监控视频这一客观证据的出现。它强有力地证明了眼见为实的证据原则,尤其是在主要依赖言词证据的性侵类案件中,客观证据的调取和审查往往具有一锤定音的作用。这一案例推动司法机关在办理类似案件时,更加重视对客观证据的全面收集和严格审查。

2.确立智力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细审查标准

谭某智商69的特殊情况,使本案成为研究智力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认定的典型案例。辩护律师通过专业论证,指出谭某的智力水平直接影响其认知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这一辩护角度促使司法机关更加审慎地评估特殊人群的刑事责任能力,避免因认知偏差导致误判。

3.展现二审程序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纠错功能

本案从一审有罪到二审发回,再到检察机关不起诉,完整呈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纠错机制。特别是检察机关在二审阶段采纳律师意见主动调取关键证据,在重审阶段勇于撤回起诉,体现了检察机关客观公正的立场和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

4.推动性侵类案件证据审查标准的进一步完善

猥亵儿童等性侵案件往往存在证据单一、隐蔽性强等特点。本案通过严格的证据审查,特别是对被害人陈述的印证性审查,确立了孤证不能定案原则在性侵案件中的适用标准,对于防范此类案件的冤错风险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5.彰显专业刑辩律师在重大敏感案件中的价值

从一审的紧急介入到二审的系统辩护,律师团队展现了对性侵类案件辩护规律的深刻把握。特别是在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中,通过专业、理性的方式推动证据调取和事实查明,最终实现有效辩护,展现了现代刑事辩护的专业水准和职业伦理。

6.促进司法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

本案中的谭某既是犯罪嫌疑人,也是因智力障碍需要特殊保护的弱势群体成员。案件的无罪处理,体现了司法对特殊人群的审慎态度和人文关怀,避免了因标签化、偏见化思维导致的司法不公,促进了司法文明的进步。


案例四:尚某某职务侵占罪再审案申诉不懈,异地再审终还清白


辩护律师:姜彩熠、张玲玲(海南彩熠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通过不屈不挠的申诉程序,最终经由异地再审实现正义的典型案例。尚某某因与亲属间的合伙经营分红纠纷,被合作方举报。尽管尚XX已通过民事诉讼起诉举报人并胜诉,但举报人转而利用刑事手段,试图推翻民事判决。2019年,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将检察院指控的诈骗罪变更为职务侵占罪,判处尚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尚某某不服上诉,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尚某某及其家属没有放弃,委托姜彩熠律师团队继续申诉。辩护律师认为,本案是典型的民事合伙纠纷,根本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属于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错案。

辩护律师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详尽的申诉理由,指出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存在重大错误。经过律师的努力,辽宁省高院于20236月作出再审决定,指令本案由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异地再审。

异地再审程序有效排除了原审地可能存在的案外干扰。鞍山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辩护律师在再审中充分阐述了本案属于民事纠纷的性质,指出原审证据不足以证明尚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了单位财物,所谓的侵占款项实质是合伙经营中的分红争议。

2023年10月,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定原审认定尚XX犯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了该项罪名,宣告尚XX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尚某某在被错误羁押1300余天后,终于重获自由,并最终获得国家赔偿85万元。

典型意义:

1.申诉程序的价值与异地再审的作用

本案彰显了刑事申诉这一司法救济渠道的重要性,面对不公的生效裁判,当事人和辩护律师通过合法、理性的申诉,成功启动了再审程序。而辽宁省高院指令异地再审,是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的关键举措,有效避免了地方因素对司法审判的潜在影响,为纠正冤错案件提供了制度保障。

2.区分刑民界限,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法院的再审无罪判决,再次明确了股东、合伙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应主要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的原则。不能因为纠纷金额大、矛盾激烈就随意启动刑事程序。此案对于厘清刑民交叉案件的界限,防止公权力滥用,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经营权和财产权具有强烈的警示意义。

3.律师的坚持是推动正义实现的动力

从一审、二审到申诉、再审,辩护律师始终秉持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坚持无罪辩护,不放过任何一丝实现正义的可能。他们的专业和坚持,是本案能够最终沉冤得雪不可或缺的力量,体现了律师在维护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作用。


案例五:江西赣州陈女士正当防卫案残疾老人反制侵入住宅不法侵害的无罪认定


辩护律师:肖明静、李密、曾薪燚(四川策信律师事务所、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本案是2023年备受社会关注的正当防卫案件,涉及对防卫时机、限度、对象的精准认定,以及对非法侵入住宅互殴的清晰界定。20221月,江西省大余县年过七旬且肆级视力残疾的陈女士,在农田放水时与同村饶女士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搡,被人劝离后,陈女士到亲戚家院内砍柴。不料,饶女士回家纠集其丈夫,二人持铁锹、锄头闯入该院子,对陈女士进行辱骂和威胁,并发生对打。

期间,陈女士的柴刀被打落,在对方持锄头打来时,她捡起地上石头砸向饶女士,致其额头轻伤一级。陈女士本人亦受轻微伤。一审法院认定陈女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未超过必要限度,判决无罪。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防卫过当。二审期间,辩护律师团队进一步深化了辩护观点。强调防卫的起始时间应提前至侵害人夫妻二人持械非法闯入他人住宅院落的时刻,其行为已严重危及院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对于共同侵害,防卫人可以针对现场任何一人实施防卫。

此外,本案并非互殴,而是侵害人主动升级矛盾、非法侵入后实施的单方不法侵害,陈女士的反击具有防卫性质。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意见,亲自到案发现场勘验,最终认定侵害人及其丈夫非法侵入住宅,属于共同实施不法侵害,陈女士的防卫行为合法适当。20231229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检察院抗诉,维持一审无罪判决。

典型意义:

1.细化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标准

本案二审判决对防卫时间点(始于侵入住宅时)、防卫对象(可针对共同侵害人中的任何一人)的认定,极大地丰富和细化了正当防卫的适用规则,使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原则更加具象化,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极具价值的裁判参考。

2.明确非法侵入住宅的防卫前提

判决明确将砌有围墙的院落认定为住宅的组成部分,非法闯入即构成对公民居住安宁和人身安全的严重威胁,可以实施防卫。这强化了对公民住宅权的保护,扩大了正当防卫的适用空间。

3.有效区分正当防卫互殴

法院结合案发起因、冲突升级过错方、是否使用凶器等因素,准确认定陈女士的行为是防卫而非互殴,纠正了实践中存在的各打五十大板的简单化处理倾向,鼓励公民勇于同不法侵害作斗争。


案例六:氯巴占毒贩母亲医疗目的代购管制药品的无罪边界


辩护律师:周辉(北京市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引发全社会广泛关注和同情的案件,深刻反映了法律与人道主义的冲突。河南郑州的母亲李某,其幼子患有罕见的癫痫疾病,在医生介绍下,她开始为儿子购买一款名为氯巴占的药物。然而,该药在我国被列为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患者难以通过正规渠道获取。

李某和许多病友一样,不得不从海外代购者手中购买。20217月,李某帮助一名代购者代收了从海外寄来的氯巴占包裹,因此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立案侦查。案件一经报道,迅速引发舆论海啸,央视、人民日报等主流媒体持续关注,众多刑法学者、律师撰文分析,认为出于医疗目的、非营利性的代购行为不应被认定为毒品犯罪。

辩护律师周辉坚持为李某作无罪辩护。他指出,李某的行为主观上是为了救治孩子的疾病,完全不具有走私、运输毒品的故意;客观上,氯巴占对于患儿而言是救命药,其社会危害性远不能与毒品相提并论。在强大的舆论关注和律师的努力下,检察机关最初于202111月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对李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但李某和律师认为,相对不起诉仍意味着有罪,他们不服,继续申诉,坚持要求作出绝对不起诉(即无罪不起诉)。最终,20234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撤销原相对不起诉决定,重新作出无罪不起诉决定。此案还直接推动了国家卫健委出台政策,为氯巴占等罕见病药品开设了合法进口的绿色通道

典型意义:

1.确立代购管制药品不构罪原则

本案的最终处理结果,虽然在法律条文上未有直接修改,但在司法实践中确立了重要的裁判规则:对于患者及其家属为了治病救命,不得已而从境外代购少量管制类精神药品,且没有证据证明其用于走私、贩卖牟利的,不应认定为毒品犯罪。这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和对生命权的尊重。

2.推动公共政策完善的典型案例

此案不仅是个案的胜利,更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它促使国家相关部委正视罕见病患者的用药需求,及时调整政策,建立了合法、安全的药品供应渠道,从根本上解决了救命药的合法来源问题,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3.彰显法律应回应社会关切

本案中,司法机关能够倾听社会呼声,结合法理与人情,对法律作出合乎情理的适用,使冰冷的法律条文闪耀着人性的光辉。这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典范,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


案例七:某集团公司及高管甲等人贪污、滥用职权、单位行贿罪案——省监委督办大案的团队无罪辩护


辩护律师:刘立慧、刘志民、金佳琳、何承宸、陶宽、王殿学、梁帅、韩振婷、张晓宇、王海龙、李寿福、毛伟、张硕、何高鑫、刘高原、赵鑫等(主要来自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由省监察委员会重点督办的重大复杂案件,涉及单位行贿、贪污、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三个罪名,六名自然人被告和一个单位被告,指控的犯罪总金额高达数亿元,政治敏感度高,辩护难度极大。指控核心围绕某集团公司2003年实施的一次股权激励展开。

检察机关指控,该集团公司在不符合国家有关股权激励试点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虚报财务指标、将公司职务发明转为非职务发明等方式,违规实施股权激励,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甲、乙、丙、丁、戊、己六名高管构成贪污罪。同时,指控甲在另一项股权转让中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指控该集团公司及高管己为单位行贿罪。

面对强大的公诉力量和多达60卷的卷宗材料,辩护方组成了超过12人的庞大律师团,采用团队作战、专家论证、精准辩护的策略。在监委调查阶段,律师团队就提前介入,通过深入研究2002年前后的国家股权激励政策,认为该集团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虽有瑕疵,但经过了省财政厅、科技厅的正式批复和国务院国资委备案,是公开透明的改革尝试,不具有刑法上的违法性。

律师组织了两次由国内顶尖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司法专家参与的论证会,形成了权威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一致认为各犯罪嫌疑人无罪。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律师团队分工协作,分别从各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出发,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对于贪污罪,强调股权激励是经合法批准的企业行为,并非个人侵吞;对于滥用职权罪,指出相关决策是集体行为,且未造成可衡量的国有资产损失;对于单位行贿罪,则指出已过追诉时效,且行为体现的是个人意志而非单位意志。

尽管检察机关坚持提起公诉,但经过律师团队与司法部门的数十次沟通和庭前充分准备,法院在开庭前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调查。最终,监察机关决定不再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随后对各被告人解除取保候审,法院亦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案件以实质无罪结案。

典型意义:

1.团队辩护模式获得成功的典范

本案展现了针对重大复杂案件,采用规模化、专业化律师团队进行辩护的巨大优势。通过合理分工、集体研讨、资源共享,律师团能够高效应对海量卷宗和多线指控,形成合力,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模式为处理类似大型涉企刑事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

2.专家论证与律师辩护的有效结合

在面对政策性、专业性极强的指控时,引入权威法学专家进行论证,形成中立、客观的第三方专业意见,极大地增强了辩护意见的说服力,有助于克服地方司法可能存在的认识局限,为法院依法独立裁判提供了重要参考。

3.保护企业和企业家产权获得胜利

本案在省监委督办、涉案金额巨大、部分被告人已认罪认罚、单位已上交数亿元资金的极端不利情况下,能够取得无罪结果,充分体现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精神。它有力地宣告,即便是涉及国有资产、由监察机关调查的案件,也必须严格遵循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为在新时代背景下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产权,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树立了标杆。


案例八:朱双喜寻衅滋事罪案拆迁户获高额补偿后被迫诉的无罪判决


辩护律师:朱孝顶、曹宗文(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本案是拆迁领域极具代表性的案件,揭示了拆迁方在履行补偿协议后,又通过刑事手段进行秋后算账的恶劣现象。朱双喜在2012年其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后,因对补偿标准不满,长期未签协议。20177月,他与开发商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经过协商,签订了《搬迁补偿安置补充协议》,获得了1300余万元的补偿款。

然而,协议履行完毕两年后,开发商却以被朱双喜强行索要为由报案。朱双喜先被以敲诈勒索罪侦查,后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两次一审均判决有罪(第一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第二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朱双喜坚持上诉,并委托朱孝顶、曹宗文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此时,检察院也以重审一审判决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辩护律师面临巨大压力,但他们精准地抓住了案件的核心要害:罪与非罪的界限。他们指出,朱双喜获得的巨额补偿款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有效协议,是其行使民事权利的结果,具有合法的请求权基础,并非强拿硬要;开发商支付款项是出于商业利益考量(为尽快推进项目进度),而非出于恐惧或被迫。

因此,朱双喜的行为既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缺乏非法占有目的胁迫行为),也不符合寻衅滋事罪中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主观动机,更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

这完全是一起典型的、本已了结的民事合同纠纷,不应被刑事化处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完全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无罪意见,于202388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宣告朱双喜无罪。

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明确指出:本案因拆迁补偿引发,开发商并不是基于恐惧不得不交出财物,而是基于商业利益的考虑答应了朱双喜的要求。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朱双喜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亦不能证明朱双喜实施了敲诈勒索或寻衅滋事的行为。这场持续数年的刑事诉讼,终以当事人的彻底清白告终。

典型意义:

1.合同自愿履行彻底阻却刑事犯罪构成

该判决确立了至关重要的司法规则:对于拆迁户通过协商签订协议获得的高额补偿,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毕,就不能事后因一方反悔或迫于其他压力而轻易认定为刑事犯罪。这为处理类似天价拆迁补偿纠纷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坚决阻却了以刑代民的错误倾向。

2.限缩口袋罪适用,明确犯罪边界

在敲诈勒索罪因企业无恐惧感而难以认定的背景下,实践中出现了转向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追诉的趋势。本案无罪判决清晰地指出,具有民事请求权基础的索要行为,与无事生非、逞强耍横的寻衅行为存在本质区别,对限缩这一口袋罪的滥用具有显著的示范效应。

3.保障被拆迁人权益,遏制公权力滥用

本案是拆迁维权领域的一场标志性胜利。它有力地警示某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不能将刑事手段作为打压谈判对手、事后反悔补偿协议的工具。这对于保障广大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征收补偿活动的法治化具有深远意义。


案例九:孙继华、周明香职务侵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厘清夫妻公司财产处分的刑民边界


辩护律师褚中喜、冯力(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民事经济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深刻触及了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敏感神经。孙继华作为湖北鄂南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南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其公司因向农商行贷款陷入民事纠纷。在民事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情况下,公诉机关指控孙继华利用职务便利,指使其妹夫、公司厂长周明香设立个人账户,将本应进入监管账户的质押稻谷销售款及租赁款共计613.53万元截留并提现隐匿,据为己有,涉嫌职务侵占罪。

同时,孙继华还被指控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诉讼历程异常曲折。原一审法院认定孙继华、周明香构成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6个月和3年。辩护律师褚中喜、冯力介入后,在二审阶段成功说服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然而,重审一审法院在地方公检法前期三长会议协调定调的背景下,依然维持了原判。

面对极度不利的局面,辩护律师没有放弃,再次提起上诉。他们顶住压力,通过细致阅卷,发现了关键财务凭证缺失、资金流向未查清等重大疑点,并精准地提出了本案的核心辩护观点:鄂南春公司名为股份公司,实为孙继华一人控制的家族企业(即夫妻店),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高度混同。在这种一人公司的特殊治理结构下,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最终支配权,孙继华将公司资金用于偿还公司债务或经营所需,本质上是对自有财产的处分,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也未造成公司法益的实际侵害,因此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最终,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完全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实现了惊天逆转。判决彻底推翻了对职务侵占罪的定性,上诉人周明香被宣告彻底无罪;上诉人孙继华职务侵占罪部分亦宣告无罪,原判9年刑期被撤销,仅保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其已被羁押相应时间,实报实销,即将获释)。周明香无罪判决生效后,成功申请并获得人身自由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约29.5万元,并获得法院的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1.明确一人公司财产处分时的刑民界限

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成功厘清了财产混同情形下的刑民责任边界。辩护律师和二审法院旗帜鲜明地指出,对于私营企业主尤其是一人公司而言,不能简单地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截然分开,并机械地套用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当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清晰区分时,股东将公司资金用于公司经营或清偿公司债务,不应被认定为刑事犯罪。这一裁判规则的确立,对于处理类似夫妻店家族企业的经济纠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有效防止了将民事违约或经营风险错误地升格为刑事犯罪。

2.阻击以刑干民,捍卫刑法谦抑性原则

本案的起因是典型的企业与银行之间的贷款纠纷,且已有足额抵押物。在民事执行程序尚在进行时,侦查机关强行介入,试图通过刑事手段逼迫还款,带有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和以刑干民倾向。本案的无罪判决有力地纠正了这种司法越权行为,重申了刑法作为社会最后一道防线的谦抑性地位,确保了经济纠纷最终回归民事法律轨道解决,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树立了典范。

3.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辩护的生动实践

在地方司法系统已形成定调结论的巨大压力下,辩护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坚韧不拔的毅力,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和细致的证据审查,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案结果使一名当事人获得完全清白,另一名当事人从十年半的重刑中解脱,是落实中央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甄别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政策的标杆性案例,充分展现了刑事辩护在防范和纠正冤错案件中的关键作用。


案例十:马某强诈骗国家农机补贴案-打破“只要民事欺诈即诈骗罪”机械司法惯例



辩护律师:李扬(北京京麟律师事务所)、李海军(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农惠农领域的刑事案件,揭示了在办理骗取国家补贴类案件时存在的有罪推定思维定式。马某强是新疆沙雅县一家农机销售公司的负责人。公诉机关指控其在2016年至2018年间,通过以其亲属名义成立农机合作社,并从自己的公司购置农机的方式,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共计573万元。

2020年5月,一审法院判决马某强诈骗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李扬律师在二审阶段接受委托。通过深入阅卷和研究,他发现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错误观念:只要申报国家补贴的材料存在虚假,就认定为诈骗罪。辩护律师指出,马某强虽然实施了以亲属名义成立合作社、内部循环购置农机等行为,但其公司销售的都是真实、合格的农机产品,国家补贴款最终也确实用于降低了农民的购机成本,补贴政策的目的已然实现。

马某强行为的目的在于使不符合形式要件的销售行为能够享受到国家补贴,其行为更偏向于规避行政监管的违规操作,而非刑法意义上的诈骗。其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国家补贴款的直接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国家财产的损失。基于此,辩护律师坚持作无罪辩护。20214月,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然而,重审一审法院在未改变事实认定的情况下,仍判决有罪,仅将刑期改为十年。

马某强再次上诉。20232月,二审法院再次以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重审。这一次,转机出现。在发回重审后仅一个月,公诉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马某强终获无罪,其被查封的财产也全部解封。

典型意义:

1.打破“欺诈即诈骗罪”机械司法

本案的无罪结果,有力地冲击了在骗取国家补贴案件审理中的僵化思维。它强调,认定诈骗罪必须严格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仅要看手段是否虚假,更要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是否实质上造成了国家财产的损失。这对于纠正该类案件的审判思路具有标杆意义。

2.明确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判决结果明确了,对于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套取补贴行为,应首先考察其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了需要刑法惩处的程度。很多情况下,这类行为可能属于行政法规制的范畴,可通过行政处罚、追回补贴等方式处理,不应轻易启动刑事程序。

3.保护民营企业正常经营不受侵犯

本案历时五年,最终无罪,避免了民营企业主因经营模式上的瑕疵而遭受重刑,体现了司法对民营经济的保护。它警示司法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应秉持审慎、包容的态度,为企业发展营造宽松的法治环境。




       重磅!2023年度第九届全国十大无罪辩护优秀案例发布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 2025617



2023年,是中国法治进程步履铿锵的一年。从浩瀚太空到市井人间,从科技巅峰到民生细微,法治的信仰始终如星辰般照耀着这片土地。而在司法实践的深处,刑事辩护律师以专业与勇气为刃,在个案中凿刻正义的印记—那些被改写的命运、被纠正的错漏、被重塑的规则,共同构成了中国法治叙事中最动人的篇章。

2023年度第九届“全国十大无罪辩护优秀案例”评选活动启动以来,受到了全国各界刑事辩护同行的广泛关注和踊跃投稿。在此,首先感谢所有关注和支持本次评选活动的朋友们!经过组委会初步筛选,从近百件投稿的案件中评选出50件无罪辩护案件入围。这些案例中,既有在侦查阶段撤案、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法院宣告无罪的成功案例,也有一审开庭后撤诉、二审后改判、再审后改判的惊人逆转。

今年,我们改变了评选方式,在绝对保密的前提下最大程度追求评选的公平、公正:我们先组成专家组对入选案例进行初评,评选出21件案例;后,我们组织了刑法专业、刑事诉讼法专业、刑事辩护专业的50名研究生组成“大众评审”进行两轮投票,以得票率高低得出结论,还案例评选的“民间性”,但同时也不失专业性。案例评选重在考察参评案件本身的典型性和对推动刑事法治发展的价值。

今天,我们揭晓“2023年度第九届全国十大无罪辩护优秀案例”。这些案例不仅是法律技术的胜利,更是法治精神的彰显:它们或推翻陈年旧案,让蒙冤者重获清白;或挑战司法惯性,推动证据规则的完善;或在新型犯罪领域确立裁判标准,为未来类似案件点亮前路。每一份无罪判决的背后,都站着不屈的辩护人、敢于纠错的司法体系,以及无数守望正义的眼睛。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持续记录这些“法治星光”,既是对刑辩艺术的致敬,也是对司法进步的见证。我们相信,当个案正义的微光汇聚,终将照亮更广阔的法治晴空。  

此刻,让我们以这些案例为镜——  

照见勇气:刑辩律师在对抗偏见与惯性时的孤勇;  

照见智慧:法庭上抽丝剥茧、化繁为简的辩护艺术;  

照见希望:一个能在错误面前坦诚、在纠错中成长的法律共同体。  

法治的进步,从来不在宏大的宣言中,而在一个个具体的人如何被公正对待的细节里。愿这些案例成为未来司法者的路标,亦成为公众信任法治的基石。


  1.冯某、齐某诈骗案—重审一审判决无罪


辩护律师

王世军 黑龙江龙君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冯某、齐某诈骗案是非典型担保(让与担保)引发的“刑民交叉”疑难案件。2017年冯某支付给曹某上千万元,并依照约定变更了案涉购房合同,后又签定抵押合同。冯某与曹某就还款并解除合同关系进行磋商,未就解除合同事宜及款项数额达成一致意见,故曹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检察机关以冯某、齐某实施“套路贷”诈骗提起公诉。本案历时5年之久,被告人一直被羁押,一审判决15年有期徒刑,发回重审后判决冯某、齐某不构成诈骗罪。


2.李某抢劫、故意杀人案—重审二审改判无罪


辩护律师

刘丽伟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渊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没有“真凶落网”、“亡者归来”情况下的无罪判决。20155月,李某因埋尸案被捕。20179月,一审认定李某犯抢劫、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李某提出上诉,刘丽伟、叶渊律师担任本案辩护人。本案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的一审及二审程序,历时八年七个月。辩护人通过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李某全案供述均予以排除;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使作为本案关键证据的鉴定意见未能作为定案根据;提出本案存在诸多合理怀疑。20231127日,湖北省高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尚有合理怀疑不能排除,不能得出系李某作案的唯一结论,作出上诉人李某无罪的终审判决。两名律师代理李某申请国家赔偿210余万元。


3.郑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辩护律师

刘国梁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曾苏庆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不但将指控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变更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还同意将该案定性为单位犯罪并剔除了部分证据不足的涉案金额和涉案单位。鉴于涉案开票金额特别巨大,检察院量刑建议仍坚持判处委托人十一年有期徒刑。本案先后三次开庭,尤其是辩护人向当事人发问和举证质证环节中,让法庭充分注意到证据的矛盾之处。法官最终同意证人在第三次庭审中出庭后案件迎来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实质性转折。合议庭经评议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一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故法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予支持。法院进一步指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一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成立。


4.梁某敲诈勒索案—一、二审裁判无罪


辩护律师

李宏良 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20年,梁某对投资项目被收购后的补偿不满,以诈骗罪、污染环境向公安局、生态环境局投诉收购公司法人王某,均被驳回;后梁某再次向相关部门举报,王某答应额外给160万元,梁某承诺不再滋扰;梁某收到120万元后又举报,要求王某给付至260万元。王某遂报案,梁某被指控敲诈勒索罪。辩护人提出梁某所辩解的补偿款有民事请求权,可阻断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其采取的举报行为属依据其认知而履行公民监督权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恶害相告的敲诈手段;依据协议,王某尚未遭受数额较大以上的财物损失,故梁某无罪。本案经第一次撤诉、二次起诉、一审判决、二审裁定,两审法院均采纳辩护人意见,裁决梁某无罪,彰显了法律的公正!


5.虞某职务侵占案—二审改判无罪


辩护律师

谷峰 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

程杨 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9年初,虞某等五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拘。辩护人历经四年多(含武汉三年疫情),精细阅卷50余册,在一审中系统指出指控存在的实体、程序、逻辑错误,坚持庭审中心主义。通过十余项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申请侦查、鉴定人员出庭质证,并紧扣证据“三性两力”逐一反驳指控事实,成功将公诉人127个月量刑建议降至一审判决7年。二审中,辩护人深入剖析一审庭审记录,精准锁定一审法院判决错误,以“逐项驳斥”策略推动二审,于202396日宣判全案无罪。本案凸显“程序抗辩”与“证据攻防”在实现无罪辩护中的核心价值。


6.马某婵辩护人毁灭证据案—一、二审裁判无罪


辩护律师

钱列阳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

杨思凡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9年,马某婵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被立案侦查,2021年被提起公诉。检察院指控马某婵作为辩护律师帮助严某带话转移可证明其高利转贷犯罪的证据,应以辩护人毁灭证据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仅见证人相互矛盾的言词证据,因此辩护律师要求调取道路监控录像、通话记录等客观证据并申请证人出庭。庭审中,辩护律师锁定本案证据不足的事实,提出不能将本案“转移”类推解释为“毁灭”,且涉案证据未出现毁灭的实际后果,被告人依法不构成本罪的辩护意见。一审人民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马某婵无罪。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本案辩护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关乎刑事辩护律师的行为边界,更关乎律师的执业环境和生存环境。


7.L某某涉嫌诈骗罪——发回重审改判无罪


辩护律师

徐彬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

陈昊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L某某的企业取得某矿产探矿权,为符合地方政府出台的探转采政策,企业虚增投资。依据后续出台的政策,政府减少了企业部分矿业权出让收益,中院一审以L某某构成诈骗罪判刑。辩护人坚持地方政府政策不能创设刑法上的财物、虚增投资时无法预见可以减少出让收益、虚增投资与减少出让收益无相当因果关系、案发前政府正通过行政程序追缴出让收益,在企业补缴矿业权出让收益的背景下,高院二审发回重审,中院、高院均判决L某某无罪。


8.青海某某能源公司非法采矿37亿余元无罪案


辩护律师

韩 哲 北京市世航律师事务所

张石磊 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4年因中外媒体连续跟踪报道,祁连山生态事件爆发,中央领导作出重要批示,导致案发。检察机关指控,自201012月至201612月,青海某某能源公司等10名被告,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越界开采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煤炭资源771万余吨,销售金额达37亿余元。一审开庭审理后,检察机关对6名被告撤回起诉并做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判决宣告青海某某能源公司等4名被告无罪。


9.孙某、周某职务侵占案—重审二审改判无罪


辩护律师

褚中喜 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

龚兵安 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民企董事长孙某及员工周某被一审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9年和3年。上诉后,市中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后,一审法院仍然作出相同的有罪判决。再次上诉后,市中院撤销原判,改判孙某、周某职务侵占罪无罪。无罪辩护的主要理由:一是孙某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二是质押的稻谷并不能自由处分,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的犯罪对象;三是周某只是借银行卡给公司转账,不属于职务侵占。


10.陈某某诈骗案——重审二审终改判无罪


辩护律师

   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

陈焕溢  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5年,陈某某以月息4%向徐某借款,主要转借时任银行见习行长林某赚取息差。20162月林某因诈骗被抓后,陈某某在无稳定业务情况下,仍向徐某高息借款4621万余元(徐某预扣利息),款项多用于归还旧债本息等,期间归还4287万余元。20172月,陈某某告知徐某无法偿债,双方补签1859万元借款合同后陈某某失联,后徐某报案。一审认定陈某某虚构垫资业务、无实际偿付能力仍借新还旧并逃匿,构成诈骗罪(骗取334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辩护人蔡亮律师在一审判决后介入,上诉并坚持无罪辩护,提交了新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同时多方位论证陈某某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后经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判十一年,重审二审最终改判无罪。本案陈某某获无罪时已刑拘近四年,终获国家赔偿7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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