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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律师办案手记之二十六---重获自由的新疆万亩毁林案主犯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3/5/12 浏览次数:2507

褚律师办案手记之二十六

最高检督办的新疆万亩毁林案

 

 

导读提示】

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是我国胡杨这一古老树种的主要生长区,是紧连塔克拉玛干沙漠的一片不可多得的绿洲。该树素有““活而千年不死,死而千年不倒,倒而千年不朽”的说法,其能起到防风固沙、涵养水源、调节气温的重要作用,因此,有着“英雄树”、“母亲林”的美誉。

巴楚县夏玛勒胡杨林场就是胡杨林生长区就是其中极其重要的一部分。当地政府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决定利用其中的林间空地、弃耕地发展林果业。

该林场场长李修伟根据政府思路,进行招商引资,利用民间资本改变林场缺水、无路、无电的落后的状况。没想到心生嫉妒的当地农民的进京举报和某媒体的一篇报道使这个昔日的“招商引资先进个人”一夜沦为“滥用职权”嫌犯。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林业局挂牌督办此案,侦查的结果是由于李修伟的滥用职权,导致国家损失1.59亿。经过六个来回的一、二审,被羁押一年有余的李修为走出了看守所。

中央电视台、新疆电视台、人民网、新华网、《检察日报》、《法制日报》、《新疆法制报》、《新疆都市报》、《乌鲁木齐晚报》等媒体纷纷报道了这一起所谓的全国“恶性”毁林案。

    案情简要回放】

李修伟出生新疆巴楚县,祖籍河南。经过十多年的努力,终于成为了巴楚县夏玛勒胡杨林场得“一把手”。当时,一位自治区的领导在考察了阿克苏的林果业发展态势后,非常高兴,要求各地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展林果业,从而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巴楚县政府得到政策鼓舞后,进行紧急动员,召集各乡镇领导、特别是各林场负责人开会,商量林果业发展大计。李修伟参加完这次会议,觉得是一个改变林场落后状况的难得机遇,决定充分施展领导才能,大干一场。

林场很快编制出具体的《营造林规划项目》,报送巴楚县林业局审批。20051228日,巴楚县林业局作出《关于对夏玛勒胡杨林场营造林规划项目的批复》。认为该规划符合我巴楚县生态环境建设及公益林建设的要求,可以实施。拿到“批复”的林场热火朝天地招商引资。

全国各地的承包户背井离乡,和林场签订协议,修路打井,接电铲草,顿时昔日荒寂的林场一片生机。见长期闲置的弃耕地一下子的有了经济效益,世代居住胡杨林中的农民再也坐不住了,决定为自己“维权”,跑到京城告“御状”。指责承包户非法“强占”用他们的耕地,大肆“砍倒”胡杨树,而林场视而不见。

经过某媒体并不十分客观的报道,引起中央高层的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协调国家林业局召开联席会议,对此案进行专题研究,就相关报告分析。巴楚县毁林开垦面积可能有4万余亩,其行为属全国特别重大的毁林开垦案件。责成新疆林业厅与新疆检察院组成专案组,查清毁林开垦面积,追查相关责任人,国家林业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

200817,新疆自治区检察院和新疆林业厅成立办案组,奔赴巴楚县进行实地调查。20082月,联合调查组将李修伟等涉嫌渎职犯罪案件移送到新疆检察院查处。
   
经调查,检察院认为,
2004年至2007年,李修伟“擅自”以林场的名义对外签订39份承包合同,并收取费用,由此造成大量国家重点公益林被毁,经鉴定损失达2.2亿。

同时检察院也认为,胡达拜地·由努斯在担任分管农业、林业等工作的副县长期间,非法批准开垦土地面积5200亩。有关单位和个人持胡达拜地·由努斯的批文,直接开垦土地3814.81亩,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578万元。作为全县公益林管护的第一责任人,胡达拜地·由努斯不履行检查监管职责,甚至默许、纵容毁林开垦,致使该县国家重点公益林地被毁坏,经济损失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涉嫌玩忽职守罪。
    
20081027日,新疆自治区检察院侦查终结,将李修伟、外力·阿不都热依木滥用职权案移送到阿克苏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随后,检察院以两人的行为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2亿为由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两人滥用职权的的刑事责任。

如此大的经济损失,引起媒体高度关注。“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不明案情及性质的少数媒体出现了一边倒式的报道,舆论将李修伟推向了风口浪尖。

阿克苏市法院第一次开庭中,在检方出示完全部证据后,我们抛出了这些“致命”的证据。同时,我们针对检方的指控进行了针锋相对的反驳:1、李修为没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不持有行政执法证,不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是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2、承包林间空地和弃耕地发展林果业是根据巴楚县的统一部署所实施,有巴楚县林业局得“批复”和相关文件能清楚证实;3、经济损失2.2亿没有任何依据,鉴定报告违法无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4、各级领导到过夏玛勒胡杨林场参观学习,推广林场发展林果业的优异成绩,其中,多次是县领导组织的;5、大量的承包户签订土地承包和同事持有主管副县长的批条,说明发展林果业是上级领导的意识,不是李修伟等“擅自”而为。

庭审后几天,检察院向法院撤回公诉,阿克苏市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认为检察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

【一审判决结果】

一个月不到,检察院再次向法院提起公诉,这次公诉唯一变化就是针对第一次庭审辩护意见将鉴定结论的时间、委托单位、损失金额作了调整,其他法律文书几乎原文不动,我们仍然依据上述证据作无罪辩护。阿克苏市法院没有采纳我们的意见,于200938日作出一审判决。

该院经审理查明:

2005年至20077月,被告人李修伟担任巴楚县夏玛勒胡杨林场场长、党总支副书记、林场公益林管理领导小组组长,被告人外力·阿不都热依木担任该场党总支书记、副场长、林场公益林管理领导小组副组长,其职责除管理好公益休及护林防火外,还受委托行使林业行政管理等处罚权。

2005年底,被告人李修伟、外力·阿不都热依木先后召开职工大会和场领导班子会议,擅自决定以林场名义将林场所属的国有林地对外及分给部分林场职工承包开发。会后,未经上级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李修伟以林场法定代表人身份,先后与土地承包人李精灵、王建国、陈安庆、席永海等数十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39份,承包面积共计21552亩。

合同的主要内容是:l、利用林间空地、弃耕地,改善种植结构、发展经济林;2、夏马勃林场作为发包方将土地承包给他人,承包期限为3-30年不等;3、由林场收取每年每亩20元的国土地使用费,并按阶段收取土地承包费。另外,经李修伟口头允诺,刘中堂等人在夏马勒林场内开垦林地1300余亩。此后,李修伟、外力.阿不都热依木先后到现场未经测量评估,随意给部分土地承包人划定开垦地点和范围。在开垦过程中,李修伟多次接到辖区护林员阿不来提.木拉等人的阻止报告,其均以林场同意为由责令护林员放行。期间,外力.阿下都热依木得到护林员的报告后对有合同或场长同意的也予以认可放行。

土地承包人从2005年至2007年间将夏玛勒胡杨林场管护一队、管护二队范围内的重点公益林地毁损开垦,用于种植棉花和果树,经测尊,毁损开垦国家重点公益林地面积合计17013.74亩,其中有林地为7431.11亩,疏林地为7045.64亩,灌木林地2536.99亩;林地内天然胡杨,柽柳、灌木、沙漠植被被严重破坏。夏玛勒胡场林场毁损林地的经济损失达15901.072万元,其中森林植被恢复费为6870.9429万元,林地补偿费为9030.1291万元。 

该院认为:

被告人李修伟、外力·阿不都热依木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受委托行使林业行政管理职权从事公务活动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违法处理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将已划定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地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承包他人开垦种植,致使国家重点公益林地被大面积毁损,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修伟的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李修伟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李修伟犯滥用职权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该观点本院不予采信。从被告人李修伟、外力·阿不都热依木履历表及巴楚县县委组织部干部任免文件,巴楚县林业局的证明,李修伟、外力·阿不都热依木的行政执法登记表,均证明李修伟、外力·阿不都热依木系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构成要件;从多位护林员、护林队长的证词、土地承包户和土地承包合同,及鉴定书等证据,均可相互印证被告人李修伟,外力·阿不都热依木明知在无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不能对国家重点公益林进行开垦,擅自将大量公益林区内的土地对外承包开荒,使国家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被告人外力·阿不都热依木认为其在林场任副场长,协助场长执行公务,作用较轻,请求从轻处罚,该观点成立,且在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笫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修伟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被告人外力·阿不都热依木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审辩护意见】

接到一审判决后,我们当即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为由代理李修伟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现有证据和原审判决,在二审开庭中,我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李修伟开展的发展林果业的工作已获得巴楚县林业局的书面同意。    

原判称“李修伟召开职工大会和领导班子会议,擅自决定以林场名义将所属国有林地对外及部分林场职工承包开发。会后,未经上级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李修伟以林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订土地承包合同39份,致国家经济损失1.59亿元”。本辩护人认为,这种认定是毫无依据的。

200511月份,中共新疆自治区委王乐泉书记到阿克苏考察林果业发展时,认为阿克苏做得比较成功,回乌鲁木齐后做出了发展林果业的重要讲话,喀什地区、巴楚县随即展开宣传和贯彻实施。发展林果业的职工大会和领导班子会议正是在这种特殊背景下召开的,会后编制营造林规划,并报巴楚县林业局,林业局予以批准。

本辩护人已向原审法院提交了林场编制的《巴楚县夏玛艾胡杨林场营造林规划项目》和巴楚县林业局“巴林字20059号”批复。批复上的意见非常明确“……我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了评审,认为该项目我县生态环境建设及公益林建设的要求,可以实施”。该文件的抄报单位为:喀什地区林业局、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

充分证明发展林果业不但得到了巴楚县林业局得认可,林业局还将该批复送交了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林业局。李修伟没有任何失职或滥用职权的行为,所有工作遵循了组织汇报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如果营造经济林的行为违反了森林管理法律法规,责任主体绝对不应当是李修伟。   

巴楚县林业局李广材局长亲自以文件的形式签发的批复为本案非常重要的证据,能直接证明李修伟的所有发展林果业的行为系以授权所实施,根本不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但原审法院对此关键证据不作任何认定和评判,显属程序严重违法,导致判决明显不公,恳请二审法院依法对此证据作出合理合法的判定。

二、李修伟的行为是依县政府的部署所实施,并已得到认可。

首先、利用公益林空地和宜林地发展林果业是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李修伟只是执行者。原审中,本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两份巴楚县人民政府的文件:1、《巴楚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实施意见》;2、《关于新疆电视台所报道的夏玛艾胡杨林场“毁林开荒”问题的调查报告》。两份文件精神非常鲜明:利用林间空地、宜林地、弃耕地发展林果业,促进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充分证实李修伟的行为是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所实施。两份文件的证据效力如何?原审法院避而不谈,是什么原因?本辩护人不得而知。

同时,由于李修伟贯彻执行县政府发展林果业精神成绩突出,2006年还获得了县政府颁发的“招商引资先进个人”《荣誉证书》。进一步证实李修伟是按县政府的精神在尽职地工作,且招商引资发展林果业得到县政府的充分肯定。

其次、原主管林业的副县长胡达拜地·由努斯也认可李修伟的工作。通过现有证据来看,副县长胡达拜地·由努斯无数次到林场经济林现场检查工作,还曾带领上级政府机关的领导到经济林观摩,作为巴楚县发展林果业的范例进行推广。在林场发展林果业中曾发生过一些冲突,胡达拜地·由努斯也曾亲自到现场办公,协调处理。在实施发展经济林的过程中,胡达拜地·由努斯有十余份亲笔批条,直接指导林果业的发展,另外,许多承办的农户手上还有其大量批条。胡达拜地·由努斯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逮捕,即将公诉,所有这些足以证明李修伟没有逾越职权,否则,主管领导就不会逮捕和公诉,这应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道理。     

最次、土地承包收入如实上交了县财政。林场原属自收自支的单位,后来被改为收入统一进入县财政,再由财政拨款支付工资等费用。林场2008626日向检方提供的林场20062007年收入情况说明清楚证实2007年和2008年林场收到的各承包户交纳的土地承包费200余万元,科目明确地上交到了县财政局。也就说,县领导对林场开发林果业完全知情,并未提出不同意见,由此证实了发展林果业并非李修伟滥用职权。   

三、新疆自治区林业规划设计院的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 、新疆林业规划设计院没有司法鉴定的主体资格。依法律规定,司法鉴定单位应具备司法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而本案鉴定报告的鉴定单位没有在鉴定结论中附注其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证明材料,其中倒是有一份另一单位新疆自治区林业勘察设计院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故鉴定单位的主体资格存在重大瑕疵。

2、鉴定报告中的表述存在矛盾。鉴定结论应明确具体,但本案鉴定表述:“本次鉴定只能对是否属于林地及开垦地块边界及面积进行勘测,其他林地特征需参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及周边保留林地的特征来推测。可以看出,鉴定能做的就是面积的勘测,但最后确鉴定出了经济损失的大小,更为离谱的计算出来的经济损失高达1.59亿元。

3、鉴定报告没有鉴定人的签名。刑事诉讼法第119120条规定:“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本案中,鉴定结论标注的所谓专家成批,但没有一个人的签名,无法判断结论的作出是否代表参加人员的真实意见,故该鉴定结论依法不应采信。

41.59亿元损失的鉴定结论纯属无稽之谈。损失大小的鉴定只能由物价局的物价认证中心或具有相形资质的估价事务所,林业规划设计院没有此资质。同时,按该鉴定结论,所谓的经济损失由林地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组成,而这两项均属行政性收费,根据相对应的收费文件的规定,这两项收费是在为工程建设等需要依法征用林地并获批准的情况下,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标准一次性缴纳的费用。

四、李修伟不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不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刑法》第397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属特殊犯罪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此罪。李修伟的身份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其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关键所在。本辩护人认为,李修伟在案发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故其根本不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根据原审中检方提供的证据,林场属事业单位性质,李修伟系法定代表人,其既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是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证实所谓的李修伟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检方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包括《干部任免通知》、《行政执法证登记表》、《情况说明》。但《行政执法证登记表》是李修伟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临时补得的虚假材料,该表上的负责人李修伟的签名,但并非出自本人笔迹。

巴楚县林业局的《情况说明》不真实,根据规定,领取执法证件,由本人亲自领取,在登记本上签名,如果说李修伟领取了《行政执法证》,理应提交李修伟签字的登记本,仅用情况说明无法证明李修伟持有《行政执法证》。同时,《情况说明》既非证人证言,也非书面证据,不属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种类。意图依据一些临时补充的虚假证据来给李修伟套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是毫无依据的。

综上,李修伟的所有工作得到了主管机关和领导的书面及口头的批准,不存在滥用超越职权的行为,工作得到了上级的肯定和奖励,仅凭无效的鉴定报告来断定致国家损失1.59亿元毫无根据,且李修伟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故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予撤消,请改判李修伟无罪或裁定发回重审。

【被告走出看守所】

上述辩护意见得到阿克苏地区中院的认可,200962日,该院作出“2009)阿中刑终字第11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称“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审理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伟、外力·阿不依木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0938日作出“(2009)阿市法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伟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犯外力·阿不依木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两被告人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4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阿克苏地区检察分院指派检察员包金星、王娟到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李伟、外力·阿不依木及其辩护人褚中喜、朱辉、穆萨·亚森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阿克苏地区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09)阿市法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阿克苏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经开庭,作出与原一审同样的判决,李修伟仍获刑四年。我们当即再次上诉,要求宣告无罪。经二审再次审理,仍然是一个棘手的案子。这时有关方面提出和解建议:案件致国家损失1.59亿,又属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无罪恐无法向上级和公众“交代”,但案件确实又存在律师辩护中提到的现实问题。提议只要李修伟“认罪”,可以改判缓刑,宣判后立马放人。家属同意这一方案,在做通李修伟工作后,阿克苏地区中院依法将原判四年改判成三年,缓期五年执行。宣判后,李修伟走出了阿克苏市看守所,回到了离别一年多的巴楚县。

【办案手记】

20088月份的一天,我接到一个来自新疆的电话,请求我前往新疆代理一个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的“毁林案”,嫌疑人是夏玛勒胡杨林场场长李修伟,其带动当地发展林果业,没有捞到一分的好处,却被戴上了“滥用职权”的帽子。

“最高检督办”和“没有捞到一分好处”使用对这个案子产生了极大的兴趣。我安排好其他工作后从北京直飞乌鲁木齐,再转飞喀什,行程4000公里后在机场终于和李修伟家属见面。签订完委托代理协议后,开车约500公里到达以苹果闻名遐迩的阿克苏市,李修伟羁押在该市看守所。

会见后直觉告诉我,李修伟是一个正直、善良的好干部,工作这么多年,没有一个人说他有贪污、受贿等行为。之后,关注该案的中央电视台的记者也告诉我:“像李修伟这样实干而又不贪、不色的干部不多。”

开庭审理前,我在北京就近请教了人大、北大、清华、法大的许多专家学者。同时,还在国家读书馆“泡”了几天,获得了许多非常有价值的林业法律法规知识和类似案例。由于另一共同被告外力·阿不都热依木为维族兄弟,案卷中有许多以维文制作的笔录和其他法律文书。即为了工作方便,也为了加强法庭辩护力量,我建议家属聘请一位熟悉的维吾尔语的当地律师和我一起共同为李修伟辩护。

看了案卷中李修伟的供述和辩解,我发现了一些突破口:1、发展林果业既然是县政府的统一行动,那一定会有会议纪要之类的文件存在;2、发展林果业规划获得巴楚县林业局的书面同意,那就一定有文件存在;3、李修伟发展林果业获得了县政府“招商引资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那就一定不是李修伟一个人有荣誉证书。针对这些突破口,我和另外聘请的律师会见了李修伟,根据他的回忆和提供的线索,经一些周折,倒也顺利地获得了上述对李修伟较为有利的文件资料。

经进一步的调查,从部分承包户手上获得主管林业的副县长胡达拜地·由努斯的批条。在当地图书馆,我将当地的报纸、杂志等资料调阅出来,逐篇阅读,寻找“蛛丝马迹”。最终发现了当地政府官员带上级领导到林场参观、学习该林场利用林间空地、弃耕地发展林果业经验和先进事迹的媒体介绍。未雨绸缪,为了开庭能出其不意,获得良好的辩护效果,我对获得的这些能证明李修伟无罪的资料进行了周密的筛选,编制了详细的证据清单。

案件经过公诉、一审、撤诉、再公诉、一审、发回重审、再一审、再二审,李修伟终于从四年有期徒刑变成了三年有期、缓期五年执行,宣判后走出了看守所。虽然我对这个结果并不满意,但家属的意愿作为律师也不能不考虑。李修伟出看守所后给我打来电话:“褚律师,除了感谢!还是感谢!你使我改变了对律师的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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