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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代理当事人向盐城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被受理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6/5 浏览次数:1311

本案当事人孟为珍、马宝兰因不服滨海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滨环管[2008]237号”、“滨环管[2010]021号”、“滨环管[2010]076号”、“滨环管[2011]42号”、“滨环管[2011]34号”、“滨环管[2010]011号”、“滨环管[2010]018号”、 “滨环管[2010]99号”、“滨环管[2010]100号”、“滨环管[2010]098号”、 “滨环管[2010]035号”, 委托本律所向盐城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过审查,现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已分别作出“盐行环复字[2014]1号”、“盐行环复字[2014]2号”、“盐行环复字[2014]3号”、“盐行环复字[2014]4号”、“盐行环复字[2014]5号”、“盐行环复字[2014]6号”、“盐行环复字[2014]7号”、“盐行环复字[2014]8号”、“盐行环复字[2014]9号”、“盐行环复字[2014]10号”、“盐行环复字[2014]11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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