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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法官冯缤穿法官服上访为妻子讨说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9/21 浏览次数:5320

【核心提示】

冯缤是一位法官,妻子与他在同一单位工作却被辞退,冯缤穿法官服上访,执意为妻子讨说法,将自己的“东家”孝感市中级法院告上法庭。穿法官服上访,起诉中级法院,一石激起千层浪,包括《南方周末》等在内的众多媒体都进行了报道,各大门户网站纷纷转载,震惊全国。

此案历经一、二审,两级法院仅支持了补办十年来的各项社会保险,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恢复工作无望,向湖北高院申请再审,经过和承办法官的一番“普法”和“反普法”。湖北高院采纳再审意见,院长签发民事裁定,指令随州中院再审。

经过多方协调,冯缤妻子最终如愿,成为孝感中院的职工,每月拿着固定的薪水,但冯缤的法官职务却被拿掉。已经工作满30年且通过司法考试的冯缤,毅然申请退休,获得批准,如今成为一名执业律师。

【我和冯缤不打不相识】

湖北有些法官对我的印象似乎挺“深刻”,因为立案和办案,直来直去,喜欢较真,再加上我那时年轻气盛,脾气没有现在这么平和,没少和法院的工作人员因意见不一而发生语言上的冲突。律师“顶撞”法官,有时会被认为是吃了熊心豹子胆,所以那些喜欢独断专行的法官对我并无好感。

冯缤在孝感中院工作的时候,我俩当然少不了一些“切磋”。记忆最深刻的一次是为某县级市民办老师不服强制下岗的行政案件去立案时,他和当时孝感中院的时任院长一起接待我。院长老家和我邻村,也姓褚,比我长一辈,据说还是我父亲的同学。

因为不立案,我拿出一本《行政诉讼法》和褚院长理论,由于情绪激动,我的声音似乎有点大,引来了几位体型高大壮硕的法警,他们像巨人一般站在我的身边,眼睛恶狠狠地瞪着我。冯缤也坐在一旁,忙起身打圆场,他支走法警,附在我耳边用很低的声音提示:“好汉不吃眼前亏,你应心平气地和与我们院长沟通,褚院长和你同姓,据说还是你的长辈,肯定会帮助解决问题的,事后再单独给院长汇报。”通过这一次经历,我感觉冯缤释放的是善意,其内心有一些正义感。

冯缤的案子起初只是在湖北挺轰动,后来经过媒体报道后,在全国一石激起千层浪,尤其是在法院系统引起的震动很大。我也是在网上看到的,媒体上频繁出现的大幅图片,我一眼就认出是冯缤。有一天冯缤打电话找我,我挺意外。冯斌说,他曾经的一位老领导让他找我,老领导的原话是:“你去找褚中喜,也许他能帮你。”

见面时,近50岁的冯缤脸上满是无奈。他说:“我也是迫不得已才找到你的。”我回道:“作为法官,你找到我代理,我不能拒绝。希望在我代理期间,不要再去上访,更不能穿法官服戴法院院徽上访,也不要被媒体利用而过度炒作。这个案子,对老百姓内心刚刚树立起来的法律信仰伤害太大。”

一个法官,从“信法”到“信访”的转变,确实不得不让人深思。我一直不提倡信访,因为我们都不是关汉卿,所以写不出歌颂功德的元曲。我们不是活在古代,更不需要用“跪”去跪出个青天大老爷,亦不需要用泪水喊出个沉冤昭雪。窦娥指天问地,6月飘雪,不也落得两泪涟涟?

所以,有麻烦要去想办法解决,不要祈求别人的怜悯,更不要长跪不起的死磕。活在21世纪的人,解决问题的方法不能反而越活越回去。

【为妻子冯缤穿法官服上访】

胡敏是冯缤的妻子,1998年到孝感中院派出的长征法庭工作,主要任务是为法庭烧开水和打扫卫生。因为勤劳苦干,对工作认真负责,2000930日她被孝感中院抽调到本院做其他后勤人员不愿干的保洁工作。

那时的孝感中院周围都是鱼塘、荒地,特别荒凉。胡敏负责审判楼整个3层楼10个法庭的卫生工作,最大的法庭能坐300余人。有时遇到大案,开庭需持续到深夜,而且一开连续好几天,她每天打扫到半夜才能回家。

平常有个头疼脑热,胡敏也根本不说,照常上班。2002年初,胡敏周五做的流产手术,周一就又去上班……”冯缤说:“10年来,妻子一直觉得孝感中院就是自己的家。”

2007年10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作出《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将所有临时聘用人员全部予以清退。

2007年123日,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孝感市全面开展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清理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也要求各级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将所有临时聘用人员全部清退。明确要求,清理时间从20071115日开始,到当年12月底全部结束。

2008年64日,孝感中院召开全体临时聘用人员会议,宣布清退决议,发放《清退临时人员表》,要求被清退人员签名。被辞退的所有临时工和另外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派遣的方式仍然到孝感中院上班,工作岗位和内容均不变。唯一变化的是临时工的“东家”从孝感中院变成了劳务派遣公司,虽然知道是“换汤不换药”,但总归有人发工资,部分临时工也就“从了”,选择了沉默。

胡敏虽然没有系统学习过法律,但和法官丈夫生活了20余年,也知道一些法律上的道道。她知道,工作满10年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不是辞退。她认为孝感中院的这种做法不对,是欺负人。所以,她选择了抗争,拒绝签字。

难怪总有人调侃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见胡敏这么“不开窍”,孝感中院从2008722日开始停止胡敏的工作,当月停发工资。

冯缤夫妇认为“东家”做得有点过分,胡敏31岁就在法院做后勤工作,并且是孝感中院唯一工作了10年的后勤工人,按当年新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法院应当和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她应当成为法院的正式职工,而不是一名合同两年一签,随时可能就丢了工作的劳务派遣工。

“东家”这么欺负自己的妻子,看不顺眼的冯缤在妻子收到解聘通知的第三天将孝感中院送至孝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要求:1.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补办各种社会保险;3.承担违约责任。见有人如此“叫板”自己,孝感中院于2008818日向胡敏送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劳动仲裁结果迟迟不下,并且还超过了法定期限。冯缤到劳动局讨说法,可是没人理他。冯缤一怒之下就在劳动局门口拦车喊冤,结果和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李某打了一架,自己被打成轻伤。警方认为,两人都是公务员身份,建议作调解处理算了。冯缤又把当地公安局告上了法庭,认为是袒护犯罪。

一番折腾,孝感市仲裁委终于对胡敏“10年的劳动关系”予以确认。不过,仲裁委并不认为孝感中院应该和胡敏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理由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只有半年,管不到以往的96个月,这也是孝感中院的观点。迫不得已,冯缤决定继续代理妻子,对孝感中院提起民事诉讼。

冯缤在法院工作了近30年,从民庭的书记员到司法行政处的助理审判员,对“立案难”深有体会。更何况被告又是中级法院,“立案难”这个问题就成为了冯缤夫妇维权路上的第一条“拦路虎”。

2008年928日,为了妻子的案子能够迈出“立案”这第一步,冯缤决定向法院起诉孝感中院。如果按通常的管辖,应向孝感市孝南区法院起诉,而二审就是孝感中院,自己审自己,想起来有点滑稽。为了避开孝感中院对此案的最终审判,冯缤将诉讼材料邮寄到湖北高院,希望湖北高院裁定到孝感市辖区以外的其他基层法院异地审理。

由于一直没有回音,寄出的起诉材料如沉大海,冯缤决定穿法官服到湖北高院上访。凌晨4点的火车,5点多到武昌,6点多他就站在湖北高院大门口苦等,白纸上写着一个大大的“冤”字。

一身法官服,胸前别着法院的院徽。他的样子引来了大量围观者,还有好心人给报社爆料。十几次的苦等,没有一个人正式接待他。他的材料被不明身份人员抢走,还有一次那些人直接拽走了他胸前的院徽。

终于有一天,他不再温和地站在门口守候,而是堵门,不让车辆进出,“车出来就用头往上撞。”最终惊动了法警,也惊动了立案庭负责人。负责人将他拉进法院:“你要干什么?你的事院长早就知道了,回去吧,我们需要研究。”

冯缤的事情亦惊动了他曾经的老领导,老领导原本想像其他人一样,劝劝冯缤不要那么执拗,也不要让事情变得不可收拾。但是看着冯缤耿直的身躯,老领导将到了嘴边的话又给咽了回去,只对他说道,“你去找褚中喜,他也许能帮你。”

于是,我和冯缤就这样站在了一道战线上。但我反对通过上访的极端方式解决法律纠纷,那时候我想的是:希望我的理性工作方式能让他增强对法律的信心,放弃上访,避免损害法院的公信力。

【基层法院判决中级法院败诉】

2008年1114日,湖北高院作出裁定,指定随州市曾都区法院审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孝感中院辩称:

胡敏于19989月至20009月受雇于孝感中院长征法庭烧开水。200010月至20085月胡敏在孝感中院从事清理审判庭卫生工作,与孝感中院形成事实劳务关系。其工作期限尚未满10年,不具备和孝感中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同时,《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其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法》于200811日才生效,从200811日至与胡敏解除劳动关系,没有超过1年,所以不能视为与孝感中院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对全市各级机关所有临时聘用人员全部予以清退,属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胡敏与孝感中院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依法解除,孝感中院无任何违法、违约行为,故胡敏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经过开庭审理,随州市曾都区法院支持了胡敏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孝感中院败诉。基层法院能够判决中级法院败诉,在全国不多见,可以说,这也是一种法治进步。

曾都区法院认为:

长征法庭系孝感中院派出法庭,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胡敏在长征法庭工作,应视为在孝感中院工作;胡敏在长征法庭出具的领条内容反映出来的是孝感中院向胡敏发放的是工资,而不是一般的劳务费,故19988月至20088月,胡敏与孝感中院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

胡敏自19988月至20088月在孝感中院工作,孝感中院应当依法为胡敏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胡敏要求孝感中院为其补交各项保险费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胡敏要求与孝感中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鄂政办发(2007103号文件和孝感政办发(200789号文件的实施,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孝感中院于200887日与胡敏解除了劳动关系,故其诉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依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被告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与原告胡敏劳动关系通知书。

二、被告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为原告补缴(从19988月起至20088月止)各项社会保险费,原告胡敏与被告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各自应承担的缴费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测算为准。

三、驳回原告胡敏的其它诉讼请求。

【湖北高院裁定再审本案】

一审宣判后,孝感中院和胡敏均不服,各自提起上诉。随州中院经过开庭审理,维持原判,但给胡敏增加了6000元的经济补偿金。

胡敏不服,向湖北高院提出再审申请,认为两级政府文件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也不是《劳动法》所规定的“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原劳动部199495日发布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工作已满10年,孝感中院应当和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二审原告并没有提出要求给予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二审直接判决孝感中院支付经济补偿金违反 “不告不理”的重要审判原则。故请求再审此案,撤销原判,支持在一审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孝感中院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胡敏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胡敏的再审申请。

湖北高院经审查后认为,胡敏的再审申请事由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湖北高院时任院长郑少三亲自签发《民事裁定书》,决定再审此案。

【冯缤和院长发生打架风波】

 湖北高院的再审裁定作出后不久,冯缤又和孝感中院时任院长占院长干了一仗。

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三里棚派出的受案登记表显示“200910301225110指令‘交通西路的中级人民法院有人打架’,要求处理。经过出警调查案件如下:中级人民法院的冯缤到食堂吃中饭时,看到占院长也在,因其妻被中院辞退的事跟其发生纠纷,用汤勺打占院长后颈一下”。

随后在向派出所的一份报案材料里,占院长称“中午在院机关食堂就餐,正和身边的同志谈工作,突然感觉后脑及颈部遭到猛烈打击,回过头看时才知道是冯缤用食堂的大铁勺打了我,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事发当天,公安局对冯缤作出罚款500元,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冯缤不服,向法院起诉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并把占院长列为第三人。

冯缤觉得自己很冤:“打架是有原因的,中午吃饭时,大家都在排队,而占院长直接插到前面让食堂工作人员打饭菜。我让他排队,他说是领导,无需排队。我上前跟其理论,吃饭时间不存在领导优先。他就斥责我,差点将我推倒,是他先动的手,这是起因。”

湖北高院将此案指令异地审理,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一审维持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冯缤不服,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行政案件,一二审是我和助理饶建军律师共同代理的。事后法官告诉我:“你们的代理意见虽然很精准独道,但缺乏必要的证据支持。另外,本案被害人身份具有特殊性,所以,我们只能这样判。”

我理解法官的判决,所以终审后,我建议冯缤:“不要再申请再审,集中精力弄胡敏的案件,先解决她的工作问题,没必要就此事继续赌气,毕竟你们的占院长确实受伤了。”

【再审律师代理意见】

2010年1116日,随州中院根据湖北高院指令,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我和冯缤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不公

原判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支持了孝感中院解除劳动关系,否定了胡敏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上诉请求。而该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天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适用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应有五个前提条件:1.已订立劳动合同;2.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3.劳动合同无法履行;4.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进行协商;5.就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不能达成协议。

本案中,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发生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法定事由,辞退后采取派遣返岗的方式本身说明劳动关系完全可以履行,孝感中院没有和胡敏就变更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协商,而是直接辞退。因此,孝感中院不具备该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原判适用该条款作为定案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

二、两级政府文件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

为了用工规范,规避《劳动合同法》在200811日的正式实施,湖北省和孝感市两级政府分别作出了两个规范性文件。从本意上来看,其实就是意图跳过《劳动法》,实施“裁员”之目的,所以根本不能作为各级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辞退临时工的依据。即便两文件合法有效,也只是说“原则上”清理各机关及事业单位聘请的临时工,并非“一刀切”。更没有说“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也要辞退,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执行两份文件的前提是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与法律相冲突的规范性文件都无效。

两份文件都是在《劳动合同法》200811日的正式实施前所颁发的,只是一个临时性措施。随着200811日《劳动合同法》的正式实施,其已完成“历史使命”,不再具有任何约束力,所有用工行为均应以《劳动合同法》为据。孝感中院辞退胡敏的时间是《劳动合同法》已实施八个月后的200887日,也就是说,胡敏根本不属孝感市政府“政办发200789号”文件规定的清理对象。孝感中院以该文件为据辞退胡敏于法无据。

孝感中院代理人宣读了书面答辩状后,主审法官询问双方对原一、二审认定的事实有无异议,是否需要补充?我表示对原审认定事实没有异议。而孝感中院认为,胡敏在长征法庭烧开水期间只是劳务关系,原判认定这段时间也是劳动关系属认定事实错误,这样一来,胡敏到孝感中院工作也就不足10年。

主审法官当即打断:“孝感中院没有就原判事实问题申请再审,无权就原审认定的事实提出质疑。”

“胡敏在湖北高院申请再审时,孝感中院提出的答辩意见是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提示法庭:“孝感中院今天提出的原判认定事实部分错误,令人匪夷所思。”

针对孝感中院能够履行劳动合同的问题,孝感中院认为,由于两个文件的出台,孝感中院不再有发放工资的经费,所以劳动合同也就无法履行。我不同意孝感中院的这一观点,并指出:“比胡敏工龄短的人一样签了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合同是可以履行的。”

在法庭最后辩论阶段,孝感中院公然“叫板”并批评作为上级法院的湖北高院:“再审裁定严格来说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该裁定不正确。原二审判决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就好似法院判决离婚也要就小孩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处理一样。”

随后,主审法官请双方做最后陈述。冯缤抛出自己多年司法实践中总结的“自家”名言:“不怕法官不懂法,就怕法官装聋卖傻要求撤销原判,支持胡敏在原一审中提出的全部诉讼主张。”而孝感中院的最后陈述来了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主审法官最后对双方讲了一些道理,认为法院是一个大家庭,双方如果为了这个案子僵持不下,只会把法院的形象弄得不好,这样比较被动。因此,建议双方互谅,达成调解。

后来,冯缤在电话中告诉我,胡敏已经和孝感中院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己也从孝感中院成功办理了退休手续,目前已经是一家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

【后记】

其实这个案件里,我唯一不赞成的,是冯缤的上访行为。虽然冯缤夫妇的遭遇令人同情,但是,任何时候都不能用不理智的行为去企图得到别人的怜悯,借此引起注意。即使到最后成功地解决了事件,但这个过程付出的代价太大了。

有人上访了10年,有人上访了20年。关汉卿为窦娥写道:“天也,你错勘贤愚枉做天;地也,你不分好歹何为地?”这话应该是引起不少在上访路上蹉跎岁月之人的共鸣,只是,在信仰法治的年代,依靠古时候的那一套寻找救济,并不管用。

常言道:佛渡众生,偏偏又有多少轮回难解,求佛不如求己,奈何世人苦苦执着,舍近求远,无怪乎佛总是垂眸浅笑静而不语。

有些事情需要一些坚持,但是坚持并不是偏执。所以,当发现自己进入死胡同的时候,不妨冷静下来,适当的放弃一些执念。

对上访,我很多时候确实是不能理解,因为冯缤不是孤身一人,他还有自己的家庭,有自己的责任去承担。可是,当看着因为长时间的上访导致家徒四壁的他们,我又对他怨念不起来。他是一位丈夫,更是一位曾经的法官,作为对法律的忠实拥护者,他选择坚持正义又是应当的。

作为一个丈夫,为了妻子和合法权益,“死磕”到底,冯缤的这一点又值得我们去学习。不得不说,胡敏是幸福的,她有一位懂法律丈夫,而且可以无怨无悔地牺牲自己的仕途,去维护她作为普通劳动者的权益和尊严。

在写这个案件的手记的时候,我也无法去评论孰是孰非,只在文章末尾留一句:有些事看似赢了,其实却是输了;有些事看似输了,其实却是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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