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000-28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指令再审)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发布时间:2020/4/22 浏览次数:33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最高法民抗61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锡林浩特市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那达慕大街。
法定代表人:席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代海青。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韩小虎。
   一审被告:东乌珠穆沁旗住房及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库伦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罗宝成,该局局长。
   锡林浩特市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因与韩小虎、代海青、东乌珠穆沁旗住房及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内民一终字第248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监〔2015〕19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代恩
审 判 员  马东旭
代理审判员  田朗亮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 迪
万博案例 SAMPLE
著名案例
褚中喜主任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预约电话:010-63922284 
邮箱:bj444444@126.com 
网址:www.wanbolaw.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光耀东 
方广场S座10层(北京西站正对面) 
邮编:100038


 

版权所有: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20017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