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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博案例:为母亲筹医疗费实施的绑架儿童案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4/23 浏览次数:1585


褚中喜律师刑事案例:为母亲筹医疗费实施的绑架儿童案

 

【导读提示】

为了给母亲治病,万般无奈之下,在北方某市打工的张小军,孤注一掷,利用信息不对称,向一位认识的小男孩爸爸实施敲诈,索要1500元“救命钱”。

在即将得逞时,也许是害怕,也许是后悔,也许是敬畏法律,最终放弃了犯罪念头。因为慌张和形迹可疑,在案发附近被办案民警盘查。随即,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检察院以绑架罪提起公诉。

法庭上,我提出本案有自首情节,属于犯罪中止,索要钱款事出有因,没有采用暴利方式,属于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大部分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最终按法定刑最低五年判处,而绑架罪的刑期起点一般是十年以上。

刑满释放的张小军通过艰难打拼,已经有了自己的生活和小事业。

【导读提示】

张小军的父母都是老实巴交的下岗工人,在买断工龄后,带着年幼的张小军来到陌生的北方某市打工。父母卖过报纸,也做过搬运工,甚至为了生计,到建筑工地干苦力。生存虽艰难,漂泊的日子过得也很苦,但每看到聪明伶俐的儿子,夫妻俩也是苦中有乐。

十余年光阴转瞬即逝,潜滋暗长,当初的乳臭未干、天真无邪、稚气未脱的儿子已经成为独当一面、青涩尽去的小伙,父母看在眼里喜在心里。由于经济条件始终没有多大改善,初中毕业,张小军放弃了中考。看着同学一个个走进理想的高中,张小军来到了工厂,打工赚钱,减轻家庭负担。

长期劳累,父母的身体每况愈下,张小军时常安慰双亲:“我已经长大开始赚钱,您们以后不要再那么辛苦,莫把自己累病了。如今的有些医院已经没有情怀,不再是纯粹的救死扶伤,而是把治病救人当成了一桩生意。”父母感觉,儿子终于长大了,而且对社会认识有了自己的独特见解。

一语成谶,长期的劳累再加上营养不良,积劳成疾,母亲终于倒下。看着病床上的母亲,张小军悲从中来,一边继续打工,一边利用工余,照顾母亲,每天在医院租住地工厂之间,三点一线奔波。

一天,医院又打来催款电话,要求再交2万医疗费,否则停药。张小军感觉特别无助,自己手上的钱只有2000元,毫不犹豫地卖掉了刚买的二手电动车,又把亲戚过生日时刚送的一部新款手机1200元卖掉,换成150元功能简单的旧手机,再借了一些,仍有1.5万的缺口。

亲戚朋友都有各自的难处,张小军自尊心很强,不愿意开口借,一个人苦思冥想。

突然,他想起自己经常给其零食的一位七岁小孩,他曾说自己家里是做批发生意的,很有钱。小孩和自己很熟,没有防备,不如带着去玩,暂时切断小孩和父母的联系,利用信息不对称,敲诈其父母1.5万,临时救急,以后再还。

有了这个想法后,他开始计划,一切准备妥当后。上午,他再次来到河边的大堤上,看着小男孩在在跳绳。他静静地找了一个不显眼的地方坐下来,因为他知道,很快其他人会回家做饭,留下小男孩一个人玩。

一切都在预料之中,小男孩的爸爸回家,留下他一个人继续玩,他走过去,

问道:“你想去动物园看长颈鹿吗?”

小男孩欢呼雀跃:“好啊!好啊!叔叔你带我去吧!”

“如果你爸爸妈妈找你,怎么办?”张小军问道。

小男孩头一歪:“爸爸妈妈会认为我到小朋友家去了。”

张小军继续问道:“动物园很大,至少需要半天时间,你能保证这期间不和爸爸妈妈联系吗?”

“完全没有问题,我最想去动物园,爸爸妈妈忙生意,从来没带我去过,其他小朋友去过很多次。”小男孩斩钉截铁地保证道。

于是,张小军带着小男孩一边逛动物园,一边给其爸爸打电话:“你的儿子凯凯就在我手上,我妈病了,想找你‘借’1.5万救急,赚到钱后一定还给你,否则……”全然不知的小男孩正在一旁津津有味吃了张小军刚买的冰激凌。

一听,犹如晴天霹雳,小孩的爸爸忙说手上没有那么多现金,问能少一点吗?张小军挂断了电话。小孩爸爸动员邻居找遍了周边,能打的电话都打了,儿子杳无音信,确信儿子确实被绑架了。

张小军刚挂上电话,医院的催款电话再次打过来:“今日必须先交1500元,不然,就停药!”

再次拨打小孩爸爸电话:“你如果没有1.5万现金,就先准备1500元吧,不想为难你,你只需把钱按我的指示,放到一个花坛里,你的儿子半个小时就会回家。”

挂完电话,他给小男孩买了一份肯德基,坐上公交车回家。在一个无人的偏僻处,他将小男孩用绳子捆住,让其喝了足够的水,粘胶封口。说道:“对不起,凯凯,我急需要一点钱,必须向你爸爸‘借’,只有暂时委屈你一下,等我拿到钱,马上来放你回家。不管是否能从你爸手上‘借’到钱,我都不会伤害你,三个小时后也会来放你回家。”

突如其来的变化,小男孩吓得浑身发抖,只能萌萌地像小鸡啄米一样直点头。

看看天空,又看深坑,张玉军担心一旦下雨,小男孩容易溺水,反复观察。正在剧烈思想斗争,发现小男孩挣脱绳索,爬了起来,他并没有再次捆绑,而是威胁他:“我不捆你了,但你必须听我的话,一个小时内不得回家,之后你再回家,否则,我就再捆你!”

赶到预定花坛处,只见小孩的爸爸将一个小信封放入指定位置。他在花坛边转了转,突然感觉很害怕,觉得为了1500元犯罪不值得,决定回去让小男孩赶紧回家。正欲离开,几名便衣警察过来,查验身份证。因心虚,他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和小男孩位置。

这是张小军的父亲委托我其辩护,在看守所会见时张小军时,他告诉的基本案情,虽和案卷记载及警方的说法有一些出入,总体相差不大。

【媒体报道】

张小军被刑事拘留不久,当地的一些媒体突然出现了题为《小男孩被绑架之后》的长篇报道,我判断,可能是发的通稿。这让张小军的家人心急如焚,找到我,希望能为儿子尽量减轻罪责,得到公正处理。

其中一张报纸是彩色版,标题很醒目,是这样报道的:

小男孩被绑架之后

小男童突然遭到绑架,报警人害怕撕票不敢露面。公安民警足智多谋,终在双方交钱地扑倒对方.然而,7岁的人质却不见踪影……

男童突然失踪

36日是星期天。上午1130分,吉林来此打工的谢强(化名)和往常一样正在家中做饭,7岁的儿子谢凯(化名)高高兴兴地跑了过来:爸爸,堤那边有个小姐姐在跳绳,我也去玩一会儿。凯凯说完拿起自己喜爱的风筝蹦蹦跳跳地跑出了家门,向河堤方向跑去。

下午1时,谢强做好饭菜,久等不见儿子回来,便大步赶到河堤一带,却没有见到儿子的踪影。他连忙四处寻找。3个小时过去了,谢凯像蒸发了似地毫无线索。谢强顿时心急如焚。

下午4时,谢强突然接到一位陌生男子的电话,对方问道:你是谢先生吗?你儿子凯凯在不在家?谢强一听这话,心里咯噔”—下沉甸甸的。他还没回过神来,对方又继续说道:想保住你儿子的命,拿1.5万元赎人。

他连忙接过话头说:孩子是无辜的,你千万不要伤害他,我只是做点小生意,一下筹这么多钱实在有点难。”“少废话,如果少一分钱,我就不客气了。"他正欲开口央求,电话那头却断了线,谢强顿觉五雷轰顶,不知所措。他急忙将此事告诉了朋友王某,王某马上动员谢强迅速向警方报案。

民警设伏扑倒对方

谢强在王某的陪同下拦乘的士准备赶往刑侦中队报案。二人刚坐上车,谢强的手机又响了。还是刚才那个男子。他有意奚落地说:谢先生,钱准备得怎么样?没钱可以,我教你一个办法,向公安局报案。谢强连说:只要你保证我儿子的安全,我设法筹钱,绝不会报警。对方说道:那好,过半个小时,你等我的通知,咱们一手交钱,一手领人。谢强听了恐吓,决定不去报警。他和王某一同返回居住地,开始四处筹钱。

正在外勘查现场的刑侦中队队长汤艺,得知谢强打过报警电话,称儿子被绑。他感到案情重大,立即抽身赶回队里。时间一分一秒的过去了,电话中说马上来所报案的谢强却一直未露面。汤艺心急如焚,主动与谢电话联系,但对方要么不接,要么支吾一下立即挂断。事不宜迟,经侦查,谢强可能在六棵树一带,汤队长马上组织警力,兵分三路赶赴河堤路,八一路,建设小路等地,设法寻找谢强,同时注意拦截,实施抓捕。

下午530分,民警在六棵树集贸市场发现了谢强。此时,他正在与对方电话联系,对方已多次变换接头地点,却始终不肯露面。民警示意谢强与对方周旋,并答应其提出的要求。不料,对方突然改变主意,说道:你向警方报了警,钱我不要了,你自己看着办吧!谢强急得跺脚:小兄弟,儿子是我的命根子,万万不可冲动啊。谢强话没说话,电话那头又没了声音。

过了约15分钟,对方再次来电,通知谢强以最快的速度跑到某幼儿园附近,将钱放到路边的花坛里。年近五十的谢强拖着沉重的步子,一口气跑到指定地点,将装着1500元一沓钱的信封放进花坛里。约5分钟时间,一个年约二十岁的男子在花坛附近东张西望。设伏在附近的一辆黑色轿车戛然而止,车上冲下三名便衣警察,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将男子控制住。

人质从案发现场蒸发

民警立即突审,讯问人质小谢凯在何处?对方乖乖一股脑地交代了他绑架凯凯的经过。对方名叫张小军,十九岁,系北方某市人。自幼随父母来此以卖菜、钓虾、打零工为生。一心想赚钱的他,总嫌来钱太慢,干了几年连手机、摩托车也没钱买。6日中午,他东游西逛来到六棵树附近,发现凯凯和一个小姐姐在玩跳绳,便走过去教凯凯。

从凯凯口中得知其父是做药材生意的小老板,张小军顿生绑架敲诈的想法。随即,他从凯凯那套出了其父的电话号码,又把凯凯的跳绳故意弄断。当凯凯找其赔偿时,他便哄骗说带着他上街去买跳绳。

凯凯信以为真,跟着他往湿地公园斜对面一偏僻处走,见四周荒无一人,张小军便一把拽住凯凯,用一块泡沫面堵住其口,又脱掉他的衣裤,用衣裤狠狠的反捆住其手脚,将他丢在附近一个两米多深、长满一米多高杂草的大沟里。

听完张小军的供述,民警立马驱车押着对方赶往现场营救凯凯。然而,到了案发地,民警在附近的深沟里找了个遍,却不见凯凯的影子。

小男孩机智脱险

难道对方讲的是假话?再次突审,张小军一口咬定,他的确是将凯凯的手脚绑得紧紧地放在深沟里,并来回五次观察……让其不许乱动。凯凯当时乖乖地直点头。这时已经是傍晚时分,民警驱车扩大搜寻范围。

在六棵树一个土堆处,民警突然发现一个小黑影从路边闪出,往前方跑去。谢强一看那瘦小机灵的熟悉身影,喜出望外,追到了谢家门前,经打探,才知道凯凯刚刚跑回来。

凯凯站在民警面前,显得十分镇静,一双圆溜溜的眼睛转来转去。谢强一把把儿子搂在怀里,激动得半响说不出话来。谢凯用幼稚的声调向民警细说了他机智逃脱的经过。

下午1时许,对方哄骗说给他买跳绳,把他带到离湿地公园不远的一个无人之处,凯凯觉得遇到了坏人,趁其不备转身就跑,坏人一把将他捉了回来。凯凯当时有点害怕,但一看四周无人,便没有反抗。他想等有机会再逃跑。坏人将他手脚绑住仍在深沟里,又来来去去五次从高坡上下来观察他,他故意装作不动的样子躺在地上。

待天渐渐黑了,确定坏人给爸爸打电话要钱去了,凯凯马上用舌头将口中的泡沫顶开,又拼命挣开脚上的衣服,而后跪在地上,挣脱了两手。他钻出草丛,跑到了河堤的一根电线杆处,见那个坏人在不远处转来转去,凯凯又躲了起来。直到后来没见到坏人,他便拼命跑回了家。

小男孩机智脱险的过程,让民警顿时松了一口气。

【办案思路】

以上是媒体对本案的案情报道,仔细观察,觉得很奇怪,作者只是一位男性化的名字,而不是本报记者或通讯员。拿着报纸,及时会见了张小军,张对自己的鲁莽行为非常后悔,表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但他对报纸上的一些描述持有异议,虽然基本上属实,但一些关键事实和实际有出入。由于张小军主动交代了基本事实,案情并不复杂,很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又起诉到区人民法院。

通过阅卷,认为张小军在花坛附近进行激烈的思想斗争,决定放弃犯罪行为,准备回去通知小男孩回家,正欲离开,公安民警上前盘问,查验身份证,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并告知了小男孩的位置。张小军的行为可能具有自首和犯罪中止的法定从轻情节。

通过医院,获得其母亲的病历和催款单,打印出张小军的通话记录,以上证据用以证明其实施绑架行为事出有因。

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及其务工的单位就其一贯表现提供书面情况说明,虽然张小军很少回老家,但逢年过节在老家的表现,还是给村干部和父老乡亲留下了很好的印象。所在单位对张小军的踏实工作、团结同事比较认可,出具了客观的工作表现证明。乡亲和小伙伴们也愿意为其作证,其不属劣迹斑斑、好逸恶劳。

公诉机关向法院指控,被告人张小军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和胁迫的方法对幼龄儿童实施绑架行为,影响极坏,属于重大案件,造成严重的社会恐慌,依法应予严惩,请法院根据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依法判处。

根据阅卷和调查获得的基本情况,本案中,有以下几个事实存在争议:

1.张小军是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还是仅因形迹可疑经盘查而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张小军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

2.张小军是在犯罪已经实施的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还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张小军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中止?

3.张小军是否真如媒体报道中所称的一心想赚钱,总嫌来钱太慢,故而铤而走险

4.张小军是通过绑架获得不法财产贪图享受,还是为了给母亲治疗而孤注一掷?

5.张小军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和工作单位及小伙伴们出具的其一贯表现良好的书面说明能否证明其并非劣迹斑斑、好逸恶劳?

6.张小军是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还是惯犯,在量刑处罚上能否考虑酌情从轻?

7.本案中,张小军最后对小男孩捆绑是暴力还是胁迫,本案是否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张小军是否有撕票或以后撕票的念头和想法?

8.媒体的报道是否客观真实,如何避开舆论审判,正确裁判?

【辩护意见】

开庭如期进行,根据案卷材料和自己获得的证据,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我首先说道:“此案因涉及绑架儿童,各大媒体纷纷予以报道,由于众所周知的‘新闻写作’的需要,普遍夸大了本案实际,弄得社会舆论一片哗然,这为本案平添了几份神秘色彩,增加了几道奇异曲折,自然而然地引起整个社会的惊诧不已,议论纷纷。”

稍作停顿,看了看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似乎对我的开场白并不反感,话锋一转,说道:本辩护人认为,新闻报道不等于司法判决,舆论传说不等于案情本身,要公正处理这起表面上看似的所谓大案,还必须正视案情实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绑架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实施的绑架行为有别于社会上通常的绑架,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悔罪明显,本案具有犯罪中止、自首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恳请合议庭排除舆论干扰,客观斟酌全案,在法定刑五年以下判处,给被告人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之后,综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张小军的行为符合自首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本案中,张小军来到花坛附近,内心进行激烈的思想斗争,最后他决定放弃犯罪,回去让小男孩尽快回家。正欲转身离去,民警上前盘查,核对身份信息,便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显然,张小军的行为符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而且,在审讯时,张小军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毫无保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之规定,建议对张小军减轻或从轻处罚。

二、张小军的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

首先,张小军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拿到“赎金”;

其次,停止绑架行为的实施是张小军幡然悔悟,害怕受到惩罚,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也出于对小男孩的怜悯,担心其是否能回家,停止了犯罪行为,正巧被民警盘查,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是自动作出的选择,并未受到外界的影响,遇到民警盘查只是一个巧合;

最后,张小军停止犯罪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受到外界的影响或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按司法实践,惧怕受到惩罚,放弃犯罪,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建议根据案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张小军减轻处罚。

三、张小军实施犯罪之目的是为了救母

刚才向法庭提交了张小军母亲的病历、诊断书、催款通知书以及电话记录,充分证明,本案事出有因。自尊心强的张小军,面对医院的催款,救母心切,又不愿意向亲朋好友开口,万般无奈之下,才铤而走险。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工作单位及同学出具书面情况说明,证实张小军并非媒体所称的“虚荣心强、想通过实施犯罪过上好日子等等”。

当然,为了给母亲治疗,也不能实施犯罪,把自己的不幸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张小军的行为固然不对,但他的行为和普通的绑架有着本质性的不同。古有卖身葬父、哭竹生笋、笼负母归、单衣顺母、负米养亲、闻雷泣墓等二十四孝的典故,张小军的犯罪行为也是因孝道而起,事出有因,情有可原,虽然是绝对不能鼓励和提倡的犯罪行为,但建议法庭酌情考虑,在量刑时从轻判处。

四、张小军的行为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在案发前期,张小军并没有采用胁迫或暴力的方式,而是带小男孩四处溜达,给他买好吃好喝的。最后将其捆住,是为了绑架敲诈不至于穿帮,但张小军考虑到了先让小男孩喝了足够的水,不至于因缺水而虚脱。

即将离开时,又担心一旦下雨,地势低洼的坑地因积水出现溺水,所以,来回观察,犹豫不决。当在远处看见小孩挣脱绳索爬起来时,并没有继续捆绑,而只是警告:“我不捆你了,但你必须听我的话,一个小时内不得回家,之后你再回家,否则,我就再捆你。”

张小军虽然最初开出的“赎金”是1.5万,但最后改为了1500元,由于犯罪中止,放弃了小男孩父亲扔进花坛的“赎金”。可见,受害人并没有经济损失。张小军也没有采用一般绑架案中的殴打、羞辱等方式折磨小男孩。

五、张小军具有其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公诉人认为,本案属于“重大案件”,本辩护人不认同。关于“重大案件”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本案是区法院受理的一审刑事案件,显然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并非“重大案件”。不能因为媒体的报道,而给本案戴上有色眼镜,或拔高本案。

除上述意见以外,本案还有如下社会危害不大的事实和相关情节:

1.没有伤害小男孩,整个案情材料可以看出,被告人既没有伤害受害人的想法,也没有实施伤害小男孩的行为;

2.未使用凶器作案,通常的绑架是刀、枪并用,而本案中被告人未持任何凶器;

3.实际索要的钱款数额较少,虽然开始索要1.5万,但最终只索要1500元,在绑架犯罪中索要如此低的数额,应该很低;

4.看见小孩跑走时,未继续实际控制行为,只是警告,这一点被告人供述中已有交待;

5.通常绑架,基本上是团伙作案,社会危害大,作案手段残忍,而本案被告只是临时起意,个人作案,谁重谁轻,一目了然。

6.捆绑的地点就在小男孩家附近,也是其经常玩耍的地方,之所以选择在此,张小军在交代中说道:“如果在陌生的地方,小男孩若挣脱绳索,容易走丢失。”可见,张小军对小男孩并无恶意。

六、本案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非常好

被告人失足之前无犯罪前科,这次尚系初犯,另外,被告人也没有受行政处罚的记录,无前科、无不良嗜好、无劣迹,平时遵纪守法,本案案卷材料和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被告所在村委会、务工单位及同学的证明可以佐证上述事实,被告人父亲也当庭向合议庭介绍了被告人平时的人品、生活态度以及表现,实施犯罪行为实为一念之差。

被告人在归案后,无论是公安机关侦查还是检察机关提审以及今天的法庭审判的各个阶段和环节,被告人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坦白剖析自己的失足行为,开庭过程中后悔不迭,反映了其真诚悔悟之苦衷,本辩护人认为其认罪态度是真诚和发自内心的,在庭审中和被告人最后陈述中表明了其悔改的决心和态度。

综上,本案具有符合自首和犯罪中止特征,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是为了给母亲治病,才铤而走险,又系初犯,无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良好,真诚悔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并能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多处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客观斟酌全案,对被告人在五年或五年以下判处。

开庭之后,又多次到看守所会见了张小军,让其多写一些悔罪、认罪的书面材料,我再送给承办法官,也借此机会,不断沟通。开庭后大约二十天左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大部分辩护意见,从轻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见,法院对张小军的量刑,是非常轻的。

如今,张小军早已刑满出狱,走上了社会,开始了新的生活。他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已经有了自己的生活和“小事业”。他的父母时不时会告诉他的一些自食其力、艰难创业的故事,倍感欣慰。

人都有失误和做错事的时候,只要能够重新再来,人生之路一样精彩和美丽,同样也能得到他人尊重。

【思考】

重大疾病,对没有商业保险的家庭而言,都是致命的打击,即便中产阶层,多年努力打拼建立起来的保障,也可能打回原形,一夜回到解放前。对于普通家庭或贫困家庭,则更是雪上加霜,举步维艰,一旦一些医院乘人之危,趁火打劫,则这样的家庭会风雨飘摇,岌岌可危摇摇欲坠。

网上有人说“病来如山倒”,此言体现了疾病对身体和家庭的双重破坏力。张小军的父母都曾是下岗职工,没有多少积蓄,前往陌生城市,辛勤劳作,艰难生存,生活在社会底层。一场疾病,使走投无路的儿子被迫铤而走险,值得反思,我们的医疗保障机制能否进一步完善,不让善良的家庭因疾病被“逼良为娼”。

通过张小军一家的不幸遭遇,可以看出社会阶层越来越固化,普通家庭的孩子,如果不是拿出吃奶的力量和过人的智慧,很难突破,多数仍在原来的社会阶层艰难生存。社会阶层上升通道越来越狭窄,目前相对公平是高考,通过知识改变命运,目前并不过时。如果张小军家庭富裕,其完全可以获得优质教育资源,最终受到良好的高等教育,成为新阶层中的一员。

目前的社会阶层,在我看来,好像主要是四个层次:权贵阶层和官二代,富商阶层和富二代,中产阶层和温饱二代,贫苦阶层和穷二代。各阶层之间泾渭分明,判若鸿沟,壁垒森严。由于身份难以变化,相互很难跨阶层流动,导致社会阶层日益固化。使得社会矛盾出现多样性,仇富、仇官心态日益严重。如果因此在工作生活上变得消极,更难以有阶层上的突破,这种社会现象值得关注。

通过违法犯罪获得经济利益或灰色受益,成本太高昂,张小军为了1500元,付出了五年的青春,教训极为惨痛。1500元,在当时而言,也就半个月的工资,母亲病重,如同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让张小军自以为自己被逼上绝路,最后孤注一掷,铤而走险。

孝心很感人,但不值得提倡。当遇到自己不可能克服的苦难时,应当向亲友求助,只要理由正当,相信绝大多数人会伸出援手,帮助度过难关,因为谁都会有难处。

【简评】

刑事案件中定罪和量刑是刑事辩护的核心。本案关于事实部分的定罪问题没有争议,有争议的是对“自首”和“中止”情形的认定。

关于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首依法要满足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实践中,对于“自动投案”要有辩证的认识,不可拘泥于形式。

例如:行为人在犯罪后经家人的劝导在家人的陪同下投案或在家人的扭送下投案,是否构成“自动投案”?或行为人在去公安机关投案的路程上被公安机关抓获是否构成“自动投案”?以上问题的解决都要结合刑法关于自首情节的立法目的综合判断。

显然,刑法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目的,一是节约刑事侦查成本,二是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以及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因此,只要行为人没有被公安机关抓获前,有投案的主观认识并在客观上实施了投案的行为,都应当符合“自动投案”的情形。

对其最终是否构成自首的认定,还要结合其是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没有节约犯罪侦查,二者综合判断方可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谓是从立法目的上对自首做了扩大化的解释,使自首不再拘泥于“自动投案”的形式,重点在于如实供述罪行和节约侦查成本上。

关于中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中止着重强调的是行为人在犯罪后主观上有自动放弃实施犯罪的意识或犯罪后客观上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后一种情形其实也涵盖了行为人主观上有放弃犯罪的主观认识。即中止意在强调行为人主观上有放弃犯罪的念头,主观罪过较轻,而不论其主观上是基于什么样的目的而放弃。如犯罪后因惧怕刑事惩罚或惧怕被发现等而放弃继续实施犯罪或有效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都符合中止的情形。

中止与未遂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在没有外力影响或意志自由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主观上有放弃犯罪的意识。后者是由于外力的干涉或影响而不得已放弃犯罪,主观上没有放弃犯罪的意识,主观罪过较重,因此量刑也较重。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除了从法定量刑情节上进行辩护,还往往会从行为人有无犯罪前科、是否受过行政处罚、是否是初犯、是有计划的预谋犯罪还是临时起意,偶然犯罪,以及有无严重的犯罪结果,犯罪使用的工具和犯罪实施的场合,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酌定从轻情节上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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