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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例:代理某著名企业诉镇政府恢复被强拆的蒙古包获胜
信息来源:行政案例:本所代理某著名餐饮企业诉强拆行为胜诉 发布时间:2024/3/22 浏览次数:201

       万博讯(张英华 编辑)近日,北京市某区法院就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褚中喜、冯力律师代理的一起强拆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并责令镇政府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原状。在强拆行政诉讼中,法院判决政府机关恢复原状比较罕见,一般是根据评估结果赔偿经济损失。

       在一审开庭中,褚中喜、冯力律师根据原告公司的诉求,要求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恢复涉案蒙古包。但镇政府的代理律师及出庭负责人却坚称镇政府是依法执行法院行政裁定,属于执行行为,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可能恢复原状。

       镇政府在决定强制拆除前,褚中喜、冯力律师依法向镇政府提交了《不能强制拆除的法律意见书》,两位律师指出,如果镇政府违法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将根据客户委托,一定会依法行政诉讼,并追究镇政府及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及国家赔偿的法律责任,但镇政府置之不理,仍然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一审法院认定,镇政府在执行本院“(2019)京0X08号行审190号”行政裁定的过程,扩大了执行范围,扩大执行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据区园林局的确认函,镇政府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保留16座蒙古包,但镇政府将全部蒙古包予以拆除,该拆除行为明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鉴于蒙古包已经拆除,故依法确认镇政府扩大执行范围实施的拆除涉案16座蒙古包的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又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一般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赔偿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一审法院还认为,镇政府针对涉案16座蒙古包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存在违法,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赔偿。鉴于原告公司坚持要求镇政府恢复原状,故本院依法判决镇政府对16座蒙古包恢复原状。为此,判决如下:确认镇政府扩大执行范围强制拆除原告公司16座蒙古包的行为违法,责令镇政府在合理期限内恢复涉案16座蒙古包。

       原告是中国某著名餐饮集团旗下公司,也是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的重点VIP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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