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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二审撤销原判发回的”命案“辩护词
信息来源: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张英华整理) 发布时间:2025/9/4 浏览次数:62

章中全被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二审

辩护词

2024)新刑终01-4

合议庭:

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章中全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章中全被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二审辩护人。根据阅卷、会见、开庭并结合实际情况,辩护人认为原审认定章中全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二审改判无罪或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的证据不能直接证实系章中全捅刺被害人致其死亡

1.捅刺被害人被致其死亡的并非章中全

本案指控的罪名虽是故意伤害,但属于“命案”,这就决定了在证据上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而确实充分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据以定案的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2)所有证据与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3)属于犯罪各构成要件的事实都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4)所有证据从总体上已足以对需证明的事实得出唯一确定的结论。

根据涉案尸检报告可知,被害人的死因系被刀捅刺。案发现场只有被害人、章中全、谢军三人,两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互殴行为是前后相继发生的两个单独的加害行为,二被告人之间没有共同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犯罪故意。并且,涉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的致命伤究竟是章中全还是谢军所致,而两人均指认是对方施行捅刺被害人的行为,基于“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一般原则,不能认定两被告人共同或者单独构成犯罪。

此外,本案认定章中全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证据系证人证言以及同案被告人谢军的供述,证人证言存在相互矛盾且基本为推测性证言,谢军作为另一被告人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且供述反复变化,以上证据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故,本案显然不符合上述基本要求,没有任何一位证人、一份证据能直接证明系章中全捅刺被害人致其死亡。

2.本案的致命“凶器”刀至今没有找到

物质虽然能够变化,但不能消灭或凭空产生。这是 1756年俄国化学家罗蒙诺索夫把锡放在密闭的容器里反复煅烧发现的定律,为世界所公认,作案工具的查找同样离不开这个定律。

根据谢军在202324日、27日的供述中笔录记载,自己在案发当天携带刀具,并将刀丢弃在城郊。章中全2023214日、329日的笔录记载,最后一次看到谢军的刀是在城郊。

同时证人路海军提供线索,谢军曾向路海军的叔叔承认,“凶器”刀被其丢弃在城郊的表姑家工作的“建国农场”。以上证据指向均证明,谢军带去案发现场的刀,可能是本案的作案工具,并被谢军带至城郊,丢弃在表姑家工作的“建国农场”。辩护人亦将该线索报告法庭,作为本案重要证据的作案工具的去向,在案卷材料中并没有公安机关或办案人员的文字性说明。

此外仍有一点疑问,谢军多次在笔录中提及,宋开平用棒子打章中全,但在案证据并没有棍棒作为本案打架过程中的物证。而汪民兵多次作证,自己在发现小哥宋开平倒下后,拿棒子去追章中全和谢军。

3.路海军的录音与谢军的当庭陈述相互印证

辩护人当庭提交的2024217日录音中记载,路海军曾经在路边偶遇谢军,谢军主动找其聊天,并告知路海军自己丢弃了刀。谢军在当庭陈述中,虽然不承认自己曾与路海军聊过案件相关情况,但承认自己曾在春节回老家的时候,在路边偶遇过其舅爹路海军并与其聊天。

路海军2024217日聊天录音内容如下:

李春城(谢军 )说 :“我那事(捅人)本来就不是我事。”

我(路海军)说:“当时你两人那事(捅人)不是你那个(干的)的吗?”

李春城(谢军 )说:“不是的,是他(章中全)事。”

我(路海军)说:“那边我去的在你(谢军)姑奶家(新疆)你(谢军)送俺走跟那个哈杂打仗刀不是在你(谢军)身上吗?给我要(拿)下来了。”

李春城(谢军 )说:“不是那刀。”

我(路海军)说:“当时看到那刀有血。”

李春城(谢军 )说:“不是那刀,俺舅爹,那(刀)早就被我扔了。”

路海军是谢军的舅爹,如果不是谢军向其承认自己捅人,其看到过谢军带血的刀,路海军不会这样问谢军,也不会知道谢军手上的刀是什么样子,更不会提到自己帮谢军丢弃了带血的刀。

二、“目击证人”并没有直接看到案发过程,且证言相互矛盾

本案虽有大量证人证言,但多为传来证据,所谓的案发现场真正的“目击证人”仅有两名,但这两名“目击证人”汪民兵、徐小梁是否确实在案发现场并无确凿证据,并且没有直接看清案发过程,两人对于体型特征的表述不一致,自称曾到现场拉架的沈江河亦存在笔录前后矛盾。

1.汪民兵的笔录记载当时光线暗看不清

汪民兵在本案中总共做过3次笔录,分别在199494日、20221016日、202393日,且三次笔录均存在明显问题。

1199494日的笔录中记载:

汪民兵:“那天11点多,我从工地上下来,看见我小哥(宋开平)被两个人中有一个人用手朝我小哥身上捣了一下,又将手收回来,当时天太暗,也看不太清楚,我以为是打架,过来后我小哥已经倒下了。”

问:“是哪个人捣的?”

汪民兵:“是大个子,小个子上前踢了一脚。”

220221016日的笔录中记载:

汪民兵:“我没有看清楚,不知道他手里有没有拿东西,我只是看到了这么一个动作。”

问:“你当时是为什么没有看清楚?”

汪民兵:“当时天黑了,现场没有灯光,但是隐约地从外面的灯光照进来我也可以看清楚一下,但是看得不是特别清楚。”

3202393日的笔录中记载:

问:“大个子和小个子他们的身高差距是多少?”

汪民兵:“我印象中他们的身高差距大概有十来公分。”

问:“你把大个子、小个子拦下后,你是否看清楚他们的长相和体貌特征?”

汪民兵:“长相因为天太黑了我没有看清,我只能看清他们的身高和体型,大个子瘦一点,小个子胖一点。”

汪民兵在三次笔录中对当时现场的情况描述均是天太黑,光线太暗,看不清,因此缺乏细节的描述。

2.徐小梁的笔录前后矛盾

徐小梁作为“目击证人”,在1994年、2022年、2023年三次笔录记载的现场情况发生顺序不一致。

1199494日的笔录记载:

徐小梁:“我看到章中全往宋开平的上身捣了一下,我忙跑过去劝架,章中全往我肚子上踢了一脚,这时沈江河过来拉住李春城和章中全,紧接着听到宋开平喊了一声妈呀,就倒下了,这时王银行听到喊声忙跑过来想把宋开平扶起来一看发现流血了,说了声刺出血了。”

问:“你把章中全、李春城和宋开平当时站的位置详细说一下。”

徐小梁:“我从我的铺位置往楼梯口看到宋的背背,章中全面对宋开平,小个子李春城在侧面站着。”

220221022日的笔录记载:

问:“你当时在哪里?”

徐小梁:“我当时在宿舍门口。”

徐小梁:“我看到一个大个子男的用手往宋开平上身捣了一下,宋开平就靠墙了,我就过去劝架,我说‘干什么呢,怎么了’,然后大个子朝我的大腿踢了一脚,这时我听到宋开平喊了一声‘妈啊’,我看到宋开平已经站不住了,他靠墙就慢慢倒地了。”

问:“那除了大个子对宋开平上身捣了一下,其他人对宋开平有没有打人的动作?”

徐小梁:“没有。”

问:“当时宋开平是什么时候喊了一声‘妈呀’,然后靠墙倒地的?”

徐小梁:“就是大个子朝宋开平上身捣了一下,宋开平就喊了一声‘妈呀’,就靠墙倒地了。”

3202399日笔录记载:

徐小梁:“我听到宿舍外面有人吵架,然后我就从宿舍出来看怎么回事,我从宿舍出来就看见宋开平、大个子、小个子在走道里吵架,具体吵什么我不知道,我就上去劝架,这时我就看大个子用手捣了一下宋开平的胸部,然后大个子还把我踢了一脚,然后我就看见宋开平喊了一声‘妈啊’就倒下了,这时大个子、小个子就跑了。”

徐小梁在1994年的笔录记载,当时在铺位置看到三人,事情发生的顺序是上身捣了一下→劝架→被踢→沈江河拉住章中全、李春城→宋开平“妈呀”一声→倒下。

徐小梁在2022年的笔录记载,当时在宿舍门口看到三人,事情发生的顺序应该是上身捣了一下→宋开平靠墙→劝架→被踢→宋开平“妈呀”→倒地。

徐小梁在2023年的笔录记载,当时从宿舍出来以后,看到事情当时发生的顺序是劝架→上身捣了一下→被踢→宋开平“妈呀”→倒下。

1994年和2022年徐小梁都是先看到宋开平上身被捣了一下以后去劝架,被大个子踢了一脚以后宋开平喊了“妈呀”一声然后倒下,但2023年的笔录记载,徐小梁是先劝架,然后在劝架现场看到宋开平胸部被捣了一下然后宋开平喊了“妈呀”一声倒下。

并且,1994年的笔录记载,沈江河在现场拉架以后,宋开平才喊了一声“妈呀”倒下,三次笔录才稍缓喊“妈呀”一声的时间顺序不一致。

此外,徐小梁每次看到三人打架过程的时候,所站位置均不同,分别是铺位置、宿舍门口、宿舍出来后。

3.徐小梁的笔录与其他证人的笔录情况不一致

徐小梁在2022年和2023年的笔录中,侦查人员问当时现场小个子在干什么时,均回答小个子在旁边站着,没有动手。但是沈江河作为去现场拉架的另一位证人,所做的笔录与徐小梁恰恰相反。

1994年93日沈江河的笔录记载当时情形是“两个人用脚在踢人,我过去把他们拉开就走了”;20221018日沈江河的笔录记载“我看到两个人在打一个人”“两个人打宋开平”“我看到他们用脚在踢宋开平”;202394日沈江河的笔录记载“我看见楼道里有两个人在打一个人”“我看到他们在踢宋开平,光线有点暗也看不清”“我拉架的时候宋开平没有倒地”。

徐小梁的笔录记载,当时沈江河确实在现场,但是徐小梁的笔录中,只有章中全一人打宋开平,但沈江河的三次笔录中均记载,是两个人一起打宋开平。然而,章中全和谢军当庭均陈述,现场只有被害人宋开平、章中全和谢军三人,没有人过来拉架劝架。

也就是说,证人的笔录之间不能相互印证,现场究竟是哪几人在场,谁参与了打架,除他们三人以外是否还有第四个人对宋开平实施伤害行为,无证据证明。

4.汪民兵和徐小梁对体型特征的表述截然相反

汪民兵在2023年的笔录中记载,大个子瘦小个子胖。

汪民兵:“我当时看见的就是大个子身材要瘦一点,小个子的身材要相对胖一点。”

但徐小梁在2023年的笔记记载,大个子胖小个子瘦。

问:“你讲一下大个子和小个子的体型做一下对比?”

徐小梁:“大个子的体型要比小个子要胖一点。”

也就是说,出现在案发现场的两个人,对章中全和李春城的体型记载是截然相反。

5.沈江河的笔录前后不一且与其他证言矛盾

沈江河在2022年、2023年笔录中记载,自己是第一次见章中全和李春城,之前没有见过,不认识他们,不记得他们的体貌特征。但在1994年的笔录中记载“当时喝酒的有6个人,其中四个是我们工地的,另外两个我认识不知道叫什么,不是我们工地的,其中一个人是李龙的表哥”。

1994年黎江海的笔录记载,自己是通过春城联系上章中全的,那时春城到工地找沈江河玩,春城也是西苑的,于是我问他认不认识章中全,他说认识,我说我是小老虎,春城和工地上的伙夫沈江河关系很好。并且,章中全和姚小杭对黎江海说,有空叫江河带其去他们那里玩,沈江河知道他们在哪里住。

也就是沈江河不可能不认识李春城,作为现场拉架的证人,应当记得两人的体貌特征,并且沈江河还在1994年笔录中陈述“凶手说有事到牛晨工地找我(开心路)”。假设凶手是章中全,章中全不会要沈江河有事到谢军的工地(开心路工地)找他。

三、证人对章中全、李春城的体貌特征是错误混淆

1.没有任何人记得是听哪位工友说大个子是章中全

根据证人证言可知,工地上基本都是第一次见章中全和李春城,之前没人认识他们,案发以后大家对章中全和李春城的认知是通过其他工友传言得知,但具体是哪位工友无人知道。

例如:汪民兵2022年笔录记载,事后听工友们说大个子是章中全,小个子是叫李春城,但是再也没见过他们,认不出来了。

2022年徐小梁的笔录记载,听工友说大个子是章中全,小个子是李春城。

2022年黎江海的笔录记载,当时乱糟糟的,周围都是工友,想不起来是谁说宋开平被章中全用刀捅了。

2022年李成长的笔录记载,自己好像听徐小梁说一个大个子的用刀捅了宋开平,后来听工人们说大个子叫章中全,具体是哪个工人想不起来,听说章中全拿刀捅的宋开平,现在也认不出章中全、李春城,没有见过他们,名字是听工友说的。

2023年汪民兵的笔录记载,听工友说大个子是章中全,小个子是李春城,没有见过也不认识章中全和李春城。

因此,不能排除因为当时案发后现场环境嘈杂,有人说大个子是章中全,其余没有看到案发现场,也对章中全和姚小杭几乎没有什么确切印象的工人,由此产生错误的印象,并在大家的讨论中一次次加深错误记忆。

2.案发现场光线昏暗又处于饮酒状态,难以看清

案发当天,工友们在喝酒,不仅有啤酒还有白酒。

根据李成虎2022年笔录记载,当天买了2瓶白酒,6瓶啤酒。张公宣在2022年笔录记载,当时都喝得有点晕,但没完全醉。

谢军202324日的讯问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记载:

问:他比你高几公分?

谢军:一两公分吧。

问:你一米七是吧,他有没有一米七五,大概?

谢军:大概也没有五公分,大概两、三公分。

并且,案发现场没有灯光,只有屋里的光线向外照射一点,十分昏暗,处于醉酒状态,又是第一次见章中全和李春城,极有可能对体型特征产生错误记忆。

3.证人对凶案现场的位置表述不一致

徐小梁在2022年的笔录记载,案发现场在他们在宿舍门口34米的楼梯口。但根据现场勘验记录,血浆血珀在宿舍门口,不是34米的楼梯口。

汪民兵在2022年的笔录记载,倒地的位置是二楼小哥居住的宿舍门口。

王作雷在2022年的笔录记载,门口外面看到宋开平已经倒地。

李时长在1994年的笔录记载,看见被害人倒趴在门口。

纵观全案的证人证言,当时工地有40位工人左右,除沈江河、李成海、汪民兵外,都是第一次见章中全和李春城,在深夜光线昏暗的工地现场喝酒,在与章中全和李春城没有过多交集的情况下,很难对两人的体貌特征有清楚、深刻的印象。而案发以后,现场十分混乱,在周围七嘴八舌的言语中,可能对二人的体型产生错误认识,误以为大个子就是章中全,章中全就是捅人的凶手。

四、原审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符合法定程序且相互矛盾

1.证人没有依法出庭接受讯问或质证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证人必须到庭接受询问、讯问,这也是为了防止虚假证言在法庭上大行其道。

本案一审中,控方的所有证人均未按法律规定出庭作证,无法确定其真实身份,无从判断其证言的真实性。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均不能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2.不同证人证言就同时事项描述前后矛盾

1)沈江河认识李春城,却说是第一次见李春城,无法描述章中全、李春城的体貌特征。

2)关于宋开平的倒地位置,徐小梁的说在案发现场34米的楼梯口,其他证人说在宿舍门口。

3)徐小梁说小个子没有参与打架,沈江河和汪民兵都说是二人共同参与打架,小个子也踢了宋开平。

此外,同一证人证言自相矛盾。如前所述,徐小梁作为现场目击证人,对于宋开平何时被捅,何时喊“妈呀”,何时倒地,在哪里倒地的说法3次笔录不一致。

谢军对自己是否参与打架的说法前后不一致,章中全和谢军关于案发后的逃跑方式相互矛盾,章中全说自己是坐公交车离开,谢军说是走回工地的。

3.尸检报告与证人笔录记载不符

根据1994910日《区公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意见书》(94)刑技法检字第29号结果:三、尸表检验:死者……尸僵缓解,尸斑位于躯干,四肢未收压部,呈轻度出血,指压不褪色,前胸部左锁骨中线五——六肋间有一3.2×1.3cm刺创,创缘整齐,创腔无组织间隔,创角一侧钝,一侧锐,锐角右侧有一提刀痕,余未见异常。

但章中全、谢军、汪民兵、沈江河的证词,当时现场是章中全和谢军两个人同时对宋开平拳打脚踢,并且谢军十分肯定地说自己一脚踢到了宋开平的大腿上,对宋开平不可能没有任何一点淤青等被踢打的痕迹。

4.办案人员对证人等进行引导式讯问

例如,对谢军的讯问,20232152102分至2203分的讯问笔录,存在以下问题:

1)讯问时间实际是从20:52分开始,

2)讯问人和记录人只有薛小军警官一人,且没有讯问人签字

3)在谢军回答问题时,讯问人经常打断其供述,并进行引导式讯问

20:58,谢军回答道有两个来参加酒局。

讯问人打断其说话,并提问:“其中就有死者对吧?”

谢军紧接着说:“嗯,其中就有,但是当时我不知道。”

讯问人说:“我说这两个人是不是其中就有死者?”

谢军回答:“嗯嗯。”

20:59,谢军回答道:“我问章中全去干嘛?他就说……”

讯问人打断其说话:“这个先不说,随后我会问的。先讲行为,然后呢?”

21:00,谢军回答:“出来以后我们就往那两个方向走。”

讯问人打断说:“出来以后沿着楼道咋了?”

谢军回答:“出来以后沿着楼道走,那两个人的方向。”

讯问人说:“沿着楼道走,走过了好几个房间。”

谢军说:“嗯,沿着楼道走过大概三、四个房间。”

讯问人说:“你们碰到谁了?”

谢军说:“碰到一个人。”

讯问人说:“那个人是不是刚才要进来喝酒的一个人?”

讯问的过程大多是谢军回答一点,讯问人进行引导式提问“是不是这样?”谢军回答“嗯,是”。

5.办案人员有效工作证与办案时间不符

黎淘警官的工作证有效期是2016818日到2021818日,但本案中黎淘警官参与制作的笔录时间是2012年;马成警官的工作证有效期是202344日到202844日,但本案中马成警官参与制作的笔录时间是2011年开始;程师警官的工作证有效期是202344日到202844日,但本案中程师警官参与制作的笔录时间是20231月开始。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根据上述规定,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这里的侦查人员必须是正式的民警,而不能是辅警。公诉机关出具的上述办案人员工作证有效期与办案人员参与办案时间不符,不能证明办案人员在参与案件侦办过程中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五、办案人员对章中全、谢军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

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即,刑讯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侵犯。

不可否认,刑讯逼供这种旧社会遗留下来的诟病还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刑讯逼供极易造成冤假错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身体健康的最基本的权益,有违人伦,丧失人性,背离正义,破坏法治。

刑讯逼供作为一种极端的诉讼手段,尽管其在某些情形下可能直接破案,但一定是以摧残犯罪嫌疑人的肉体健康为前提和代价,为杜绝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刑法》明确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刑讯逼供作了大量的禁止性规定。

1.刑诉法及相关解释明确规定不得疲劳审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一百二十三条:“采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一)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二)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相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最高两院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八条第一项:“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刑讯逼供包括肉刑和变相肉刑。肉刑是直接施加于犯罪嫌疑人、证人或者被害人的身体,使其产生剧烈疼痛的暴力方法。变相肉刑是未积极对嫌疑人、证人的肉体直接施加暴力,而是通过间接的方式使其遭受肉体折磨,常见方法如冻、饿、晒、烤、疲劳审讯、长时间保持固定姿势等。

按照尝试和相关判例来看,审讯时间的长短和是否夜间审讯是确定疲劳审讯的两个常规因素。夜间审讯,尤其是凌晨审讯,应当认定为疲劳审讯。

2.侦查人员对章中全、谢军进行疲劳审讯且殴打

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发现,公安机关在对章中全、谢军进行讯问的过程中,涉嫌指控、诱供、骗供、殴打、疲劳审讯等刑讯逼供方式的行为。

例如,20221013日,章中全的第一次讯问时间是2333分至次日凌晨150分。2023214日、215日两次讯问笔录,对章中全实际进行了两天两夜的疲劳审讯,讯问时间是2356分至次日凌晨16分,而这两份讯问笔录恰巧都没有办案民警的签字。

据了解,2023131245分至1329分,在六道湾派出所讯问室所做的笔录,第一次用拳头打章中全大约在那天中午,马成警官要他承认“作案经过”,他告诉马成及其他办案人员,路海军早年曾对自己母亲说过,“刀”是谢军的,后来扔了,用刀捅被害人的是谢军。章中全还未说完,办案人员马成警官照着章中全的头部就猛击几拳,章中全口里被打出血,牙齿险被打断,直到现在,里面的大牙都是松动的,吃饭嚼菜都阵痛。

侦查人员对章中全的第一次讯问是夜间审讯,而根据章中全的到案经过可知,章中全在到案时,无拒绝、抗拒、反抗等行为,而侦查人员并没有第一时间将章中全押解回省城看守所,而是抓获地宿迁市公安分局对章中全进行夜间疲劳审讯。

2011年1010日,对谢军的第一次讯问笔录系疲劳审讯,时间为239分至次日凌晨435分。2023117日对谢军的讯问笔录系疲劳审讯,时间为2230分至次日259分。202324日对谢军的讯问笔录没有办案民警的签字。202327日对谢军的讯问笔录系疲劳审讯,时间为凌晨1220分至155分。

3.谢军的笔录前后不一致,且经常逃避回答

1)就是否在案现场及参与打架,说法前后矛盾

2011年1010日,谢军的讯问笔录记载,案发时自己在睡觉,没有参与打架。

2011年1016日,谢军的讯问笔录记载,案发时在睡觉,听说章中全打架了,工地现场自己谁也不认识,听章中全说被打的人死了,自己没有打过死者。

2011年1018日,谢军的讯问笔录记载,自己当时喝多了在睡觉,章中全说被打的人死了,自己没有参与打架。

2012年326日,谢军的讯问笔录记载,自己什么也没干,章中全自己离省城了。

2012年815日,谢军的讯问笔录记载,自己喝多了没有参与打架,章中全待了几天就走了。

2012年118日,谢军的讯问笔录记载,自己喝多了,章中全把自己拉走了。

2023年330日,谢军的讯问笔录记载,自己参与了打架。

2023年412日,谢军的讯问笔录记载,自己没有参与打架。

2023年523日,谢军的讯问笔录记载,自己没有参与打架。

2023年89日,谢军的讯问笔录记载,自己在案发现场,因为光线暗,看见章中全拿刀,但没看到捅的哪里。

而二审开庭中,谢军再次陈述自己从头到尾没有参与打架,没有踢过被害人宋少华,只是站在章中全身后,与其他证人笔录中记载的“小个子”踢了宋少华一脚亦不符。

2)谢军在讯问过程中,经常逃避回答

2011年1013日,谢军的讯问笔录记载:

问:四儿身上是否有伤?答:记不住了。

你之前所说当时的楼内没有灯光,什么也看不清,对于两方体型你说得比较清楚这点为什么?

答:不语。

问:按你所说的是,四儿和对方打架,你为什么要一起逃跑?

答:不语。

问:之后你为什么又改名改姓?答:不语。

2023年117日,谢军的讯问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记载:

问:咋商量的就走了?这个问题你考虑了太长时间了,憋了半天憋出来一句他跟你说的?他跟你说打架了到现场都不问,看了就跑了,啥事给你吓成这样子?

于:沉默不语。

问:他说啥你就走了?啥事能把你吓跑了?

于:沉默不语。

问:这个事跟你啥关系都没有,2年后你还要改名换姓换身份?这么小的事情都没缓过来?你觉得解释不清了就沉默?

于:沉默不语。

问:你们案发后潜逃到你亲戚家一起住了十几天说了什么都想不起来?

答:沉默不语。

问:一起去的又怎么了?

答:沉默不语

问:你不是说和你没有关系吗,你到底在害怕什么?

答:沉默不语。

2023年119日,谢军的讯问笔录记载:

问:经公安机关调查,证人指证,你当时在打架现场,你怎么解释?

答:沉默不语。

问:根据你所供述的,你没有参与打架为什么要跑?

答:沉默不语。

2023年330日,谢军的讯问笔录记载:

问:你之前在公安机关供述称你当时在睡觉,然后又向公安机关供述称,你在现场还用脚踢了那个人,现在又说你什么也没干,就在旁边站着,你的供述内容存在前后多次不一致的情况,你怎么解释?

答:沉默不语。

2023年412日,谢军的讯问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记载:

问:谢军,你前后所供述的内容反反复复,存在明显不一致,你怎么解释?

答:沉默不语。

问:跟他一块去怎么了?你在乌鲁木齐现在待了这几天发生了好多命案,好多跟你都有关系吗?

答:沉默。

谢军承认自己参与打架的第一次变化是202324日在区医学隔离观察点,但此次讯问笔录没有讯问人程师、马成的签字。此后的202327日,讯问时间是凌晨12:201:55,没有询问人薛小军的签字。2023215日,讯问人只有薛小军一人,且无签字。并且对于笔录反复无常,无法做出合理解释。

4.章中全和谢军供述存在矛盾,无法相互印证

1)关于谁拿刀实施捅刺,说法南辕北辙

谢军和章中全互相指认作案工具“刀”是对方携带,并使用刀实施了捅刺行为。

谢军从20111010日第一次讯问笔录开始,笔录记载从自己没有到过打架现场→然后到了现场没有参与打架→参与了打架→没有参与打架→参与打架,一直到202324日,谢军第一次承认自己当天携带了刀到案发现场,并将刀丢弃在城郊。

章中全的讯问笔录比较稳定,从20221013日开始,自始至终都是指认姚礼响携带作案工具,用刀捅刺了被害人。并且,对刀样式的形容基本一致,刀长20公分,木质刀柄7-8公分,刀把黄色,刀刃10来公分,咖啡色皮刀鞘,刀被谢军带到城郊去了。

谢军的讯问笔录对于自己是否参与打架的过程描述反复变化,相反,章中全的讯问笔录相对稳定,看到谢军携带了刀具,并用刀捅刺了被害人,最后一次见到刀是在城郊,与谢军供述的自己将随身携带的刀丢弃在城郊的证词一致,可以相互印证。

2)关于如何离开案发现场,离开后到了哪里

谢军说自己和章中全是一路走回工地,一会儿说自己和章中全是随便找了一个工地睡了一夜,一会儿说自己和章中全是回到了自己干活的工地。

2011年1013日,谢军的讯问笔录记载,自己和章中全跑出来以后随便找了一个工地睡觉。

2011年1016日,谢军的讯问笔录记载,自己和章中全跑到另一个建筑公司找章中全的老乡。

2023年117日,谢军的讯问笔录记载,自己和章中全跑回了开心路工地的一个工棚内。

2023年119日,谢军的讯问笔录记载,章中全去了自己(谢军)在开心路的工地,安排章中全在室友张震睡的一个房子,自己(谢军)另外找了一个工友睡觉的地方。

此后,从202324日开始,谢军的讯问笔录均记载,章中全去了自己(谢军)在开心路的工地睡觉。

而章中全的讯问笔录记载相对稳定,始终供述自己和谢军离开现场后,乘坐过一段公交车,去了谢军干活的工地睡了一觉。

此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谢军20231170:42的同步录音录像中记载:

问:那些事情你想不起来?你俩从头到尾都在一块,睡觉去了?

谢军:我真去睡觉了,他们中途怎么起冲突的我真不知道。我要骗人的话,我要是没去睡觉,我拿我儿子,80岁老爹赌注,都不得好死。(此段对话笔录中没有记载,是同步录音录像中有记录)

而谢军当庭陈述,自己确实在案发现场,并非其所说的当时在睡觉。谢军能够用自己80岁的父亲和正在上学的儿子,发毒誓,说假话,可见谢军为了脱罪谎话连篇,其证言不具有任何参考价值。

六、违反规定取得的相关证据应当依法排除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取得的供述应依法排除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二)便于监视、管理;(三)能够保证安全。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二)便于监视、管理;(三)保证安全。公安机关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指定监视居住适用条件,且对章中全、谢军的监视居住的场所为“某市看守所”“区河岸派出所留置室”“水陆派出所留置室”“区临时医学隔离点”,属于在专门羁押场所、办案场所、办公场所进行监视居住,违反上述监视居住的规定。

2.规定办案场所外获得的供述应当依法排除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将犯罪嫌疑人带到公安机关后,要按照规定流程先对其进行人身安全检查、信息采集和涉案财物、随身非涉案财物保管,之后在办案区讯问室依法及时开展讯问;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要依法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并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讯问,讯问过程要全程录音或录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八条第二项:“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经法庭审理,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排除:(三)侦查机关除紧急情况外没有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讯问,综合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本案中,2023241820分至2015分对谢军的第三次讯问笔录,202327日凌晨1220分至155分对谢军的第四次讯问笔录,20232142056分至2247分对章中全的第四次讯问笔录,20232152356分至次日凌晨16分对章中全的第五次讯问笔录,讯问地点为区医学隔离观察点,属于在非规定的办案场所讯问,获取的供述应当依法排除。

3.证人证言的取得方式均不合法,应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三项:“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条: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人民警察证。

根据上述规定,对证人进行询问,询问地点一般为现场、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只有在“必要时”,才可以通知证人到相关办案机关提供证言。询问笔录应当记载清楚基本信息,告知证人权利义务,出示询问通知书和人民警察证。

本案中,公诉机关举证的证人证言存在大量权利义务告知书没有办案民警签字、询问地点为公安机关办案场所,不符合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如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例如,202346日郭某民的证人证言,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没有办案民警的签字、日期。2023511日张某群的证人证言,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没有办案民警的签字、日期,并且笔录没有经过证人确认。202356日杨兴民、2023429日王某鲁和202351日柳某斌的证人证言,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没有办案民警的签字、日期。

2022年1016日汪民兵、王某雷、20221017日朱某红、张某闯、张某权、张某梅、张某菊、20221018日李某虎、李某长、沈江河、许艳20221019日王某良、黄某军、20221021日张恭轩、20221015日宋某林、宋某青、20221016日宋某云、宋某侠、20221026日张某永的证言证言,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没有办案民警的签字、日期,其询问地点是王店派出所、江湖派出所、经开分局办案中心。

2023年97日张某轩、202399同徐某梁、202394日黄某军、沈江河、朱某红、202393日汪民兵、2023918日张某展、2023919日于勇的证人证言询问地点是派出所,且朱某红的询问笔录没有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2023911日李某虎、202395日王某雷的证人证言,没有证人证言权利义务告知书。

4.辨认笔录、测量笔录均不符合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二条:“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组织辨认等监察调查、刑事诉讼职权的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对见证人是否属于前款规定的人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相关笔录载明的见证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材料进行审查。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本案中,所有的辨认笔录、测量笔录均没有见证人具体身份信息,不能确认见证人是否符合见证人资格,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是否为司法机关聘用的工作人员。公诉机关虽当庭提交了一位见证人身份证明材料,但在案其他见证人身份信息均未予以核实,所做的辨认和测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依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此外,对被害人进行辨认时,均没有制作辨认笔录,不符合辨认的程序要求。

5.本案的同步录音录像与笔录记载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八条第二项:“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前款规定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四、五、六条规定,本案属于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案件,如果没有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公诉机关拒不移交同步录音录像(辩护人已向贵院提交调取并复制同步录音录像申请),均属于应当录音录像而没有录音录像,应当依法排除相应讯问笔录。

例如,2023329日,章中全的讯问笔录记载时间是13:07-14:13,但录音录像开始的时间已接近讯问尾声,没有涉及笔录记载的内容。

谢军的同步录音录像记载讯问时间是2023252313分至26043分,但案卷材料中并没有这一天的讯问笔录。

2022年1016日,汪民兵的询问笔录记载时间是17:35-19:55,同步录音录像记载时间为202212615:58-16:12

2023年117日,谢军的讯问笔录记载内容比同步录音录像少,部分内容没有记录到笔录中去。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大部分笔录的内容并没有同步录音录像,例如谢军在202324日笔录中对自己和章中全身高差距的表述,与本案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关联,但笔录中没有记载。

此外,本案采信了大量证人证言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并非每一份笔录都有同步录音录像,甚至是章中全和谢军作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均没有对每一次讯问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如,谢军2011年 至2022年、202327日、2023330日、2023523日、202389日的讯问笔录没有同步录音录像。章中全20221014日、202313日、2023214日、215日、88日的讯问笔录没有同步录音录像。

证人证言徐小梁、汪民兵、均在1994年、2022年、2023年做过三次讯问笔录,但仅有2022年一次的同步录音录像,其他证人的笔录没有任何一次的同步录音录像。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证人徐小梁在2022年的同步录音录像中,侦查人员就同样的问题向徐小梁提问3次,录像中询问时间从18:02开始,但笔录仅从第二次18:28开始记录,且关于案件的细节问题徐小梁多次表示当时天太黑看不清,时间久远不记得,是侦查人员在提问中诱导性询问,概括性记录,最终记载徐小梁作为“目击证人”,看到了案发过程。

七、谢军应当在本案中并案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高检会20141号)第二条、第三条“可以另案处理的案件”的规定,本案并不存在符合上述规定“另案处理”的任何一项法定事由,原审法院审理程序明显违反上述规定。与此同时,原审法院还严重违反《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中明确的集中审理、证据裁判、程序公正和诉权保障四大原则,尤其严重违反其中的证据裁判原则。

依据在案证据,案发时谢军也在现场。如果假定本案能成立,章中全与谢军也是“共犯”,应当一同受审,交叉质证或对质,以便确定“真凶”。而不能擅自以“另案处理”的这种不合法的方式来掩盖真实案情的查清,这无疑对章中全形成事实上的不公和不利,人为“拆分案件”和“另案处理”足以影响到本案定案和公正判决。

“共犯”从本质上说是一个有机整体,原则上不应分开审理。“共犯”的行为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合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如分开审理则不可能查清案件事实。原审法院及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涉嫌颇费心思地技术性“另案处理”不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合法性。

2020年820日,有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兼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顾问樊崇义老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张明楷老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卫东老师等知名专家参加的“共同犯罪案件庭审方式”研讨会在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举行,就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将同一案件中认罪认罚被告人和不认罪认罚被告人分开开庭审理的庭审方式”之有效性进行了深入、充分地讨论。参加研讨会的刑事法学理论和实务专家均认为,这种“认罪与不认罪”分开审理的方式违背了法律明确规定、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大幅降低庭审的效率,应属无效审判。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原审法院却强行将本案分开审理,导致章中全缺乏与同案被告人谢军的对质,无法参与到分别进行的庭审示证、质证程序,无法全面了解证据情况和庭审情况,这不仅严重侵犯了他的知情权、对质权等诉讼权利,也严重影响本案对事实的认定,影响了证据裁判原则的正确适用,且侵犯了章中全的程序选择权。

八、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导致裁判结果严重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第三、七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三)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024年410日,辩护人到省城第一看守所会见章中全,得知办案人员马成将章中全同监室的在押人员陈远航,从省城第一看守所提讯到区分局时,以释放陈远航为条件,要求陈远航密切观察章中全,并诱导章中全自认实施“捅刺被害人”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2024年326日,辩护人到省城第一看守所会见章中全。

2024年327日下午4点,马成到省城第一看守所提讯陈远航,将其带到区分局讯问,马成问陈远航:“北京的律师是不是经常来会见章中全?他们都谈些什么?”陈远航说:“不知道。”

马成又告诉陈远航:“你和章中全一个监室,如果你能在章中全口中听到他承认自己拿刀捅了被害人,马上我就给你做笔录,然后直接把你放出去。”

陈远航回到监室后,把情况告诉了章中全。

据此,辩护人认为,马成的行为涉嫌诬告陷害章中全,并对陈远航徇私枉法。陈远航有可能会为了尽快重获自由,作虚假陈述,告诉马成自己听到了章中全“承认”拿刀捅刺被害人的表述。基于此,涉案相关人员的上述违法取证行为,亦属于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情形,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九、本案件应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改判

1.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案例一:曾海涵非法经营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14集第1253

裁判观点: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上诉人曾海涵未取得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证照擅自经营稀土,但在案现有证据尚不能证实曾海涵经营销售的稀土来源非法。根据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原判认定曾海涵犯非法经营罪的证据不足,依法应撤销原判,作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上诉人有罪的判决。曾海涵及其辩护人所提应改判无罪的意见,予以采纳。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曾海涵无罪。

案例二:肖向阳失火案(2018)赣0732刑初40

      裁判观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向阳犯失火罪,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森林火灾是由被告人肖向阳燃放鞭炮引发的。201744日有多批次人员到“牛形”山场扫墓,不能排除森林火灾是他人引发的合理怀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向阳犯失火罪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认定被告人肖向阳犯失火罪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向阳犯失火罪不能成立。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向阳无罪。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改判无罪

案例三:钟文福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8集第1429

裁判观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审被告人钟文福、吕国兴采伐的涉案香樟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也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故意逃避国家监管、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或超出批准许可的范围、期限和方法非法采伐涉案香樟,根据“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应当改判钟文福、吕国兴无罪的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韶刑一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和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2)韶浈法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钟文福、吕国兴无罪。

3.证据未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出庭检察官认为“个别证人的证言存在细节上的矛盾,结合全案证据,不能阻断证据链条的完整性,谢军的证言可以与其他证人相互印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是刑事案件,被害人死亡是客观事实,但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致命一刀是谁实施的证据不足并不充分,主要原因是1994年侦查案件时取证不充分导致,报案后侦查人员未及时组织案发工地的证人对章中全和谢军进行辨认,锁定犯罪嫌疑人,而是将二人共同列为犯罪嫌疑人。

据此,根据94年的侦查证据材料可知,章中全和谢军二人均有作案嫌疑。谢军系案发现场的参与者,应当是同案被告而非证人,其证言不具有可信度,并且,谢军当庭陈述自己从未参与打架亦与其他证人所述谢军参与打架的证言也不能相互印证。

案发现场仅有章中全、谢军、被害人宋开平三人在场,在谢军和章中全均陈述自己没有参与打架,没有对被害人宋少华实施捅刺行为,造成致命一刀的情况下,公诉机关对谢军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理应对章中全作出同样的认定。

本案指控的罪名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谢军只要在案发现场,即便假设其没有参与打架,没有致人死亡的行为,也起到了威胁、震慑作用,应当认定成立共同犯罪。

从案发现场逃离后,章中全和谢军先去了谢军在省城工作的开心路工地,而后去往谢军在新疆城郊市表姑家的红星农场,且两次去向均是谢军提议,章中全跟随。如果谢军确实在现场完全没有参与打架,没有必要积极主动制定逃亡路线,主动带领章中全共同逃离省城去往城郊市,且多年来改名换姓躲躲藏藏生活。

本案存在多处违法取证的情形(上文所述),而章中全无犯罪动机,与被害人无冤无仇,根本没必要动刀,本案亦无证据证明章中全的作案动机。并且,本案并无客观证据,认定章中全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全部都是模糊不清的证人证言,且大部分是证人在案发30年后所做的笔录,证人根本不可能记得清楚30年前当时的情形,且无法排除是否有第三人实施了捅人行为,也就无法达到刑事案件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综上,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30年前的刑事案件,据以定案的证据应当满足也必须满足“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然而造成致命伤的凶器“刀”始终未能找到,认定章中全实施捅刺被害人行为的证据是现场共同参与打架的谢军的反复无常的指供,以及在没有灯光,昏暗环境下,所谓“目击证人”前后矛盾的证词,对章中全、谢军体型截然相反的描述,道听途说不知是哪一位工友指认所谓“大个子”是章中全,“小个子”是姚小杭(谢军),存在诸多无法合理解释的疑点。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应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规定依法进行,不错过一个罪犯,也不冤枉一个无辜的人,真正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一个错案的发生,不仅是让一个无辜的人遭受牢狱之灾,也让一位真凶逃脱法律制裁,对被害人的家属来说,更是没有让真正的凶手得到应有的惩罚措施。因此,我们更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坚持“存疑时有利于被害人原则”。

原审认定章中全系杀害宋开平的凶手缺乏确凿证据,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改判章中全无罪或发回原审重新审理。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认真考虑并予以采纳。

       谢谢!

辩护人: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

褚中喜  陈苗  律师

2025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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