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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博刑辩:申请异地审判,助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判无罪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6/3/20 浏览次数:124

               刑事辩护策略之一:申请异地审判,助力非吸罪一审判无罪

    

                          文  张英华


刑事案件异地审判的核心价值,在于以程序公正筑牢实体公正的根基,从源头排除司法办案的外部干扰、防范冤假错案发生、维护司法公信力,是刑事诉讼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守护司法公正的关键兜底机制。

在办理一起被控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假诉讼罪一案时,面对当地司法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流露的定罪已成定局的不利态势下,精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辩护意见,要求原审法院整体回避。

该意见最终被市中院采纳,该院于20236月作出年度第 1 号指定管辖决定,将案件指定至异地法院审理,为后续异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奠定了坚实的程序基础。

本案共有四名被告人,其余三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庭前会议中,既未对原审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合议庭成员及公诉人回避。褚中喜律师则反其道而行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法先申请审判长回避,被驳回后又申请公诉人回避,在该申请同样被驳回的不利情况下,直接提出原审法院整体回避的申请。

经过近两个月的法律博弈,案件最终实现异地指定管辖。此次通过程序性辩护实现管辖权的战略性转移,如同撬开了司法审判的封闭夹缝,让阳光司法的理念得以彰显,为异地法院一审作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无罪判决扫清了关键的程序障碍。

程序辩护策略:

第一步:依法申请本案审判长回避

褚中喜、陈苗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法申请本案审判长回避,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在被告人被控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假诉讼罪一案中,虽审判长并非《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的曾参与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监察、侦查、检察人员调至法院工作的情形,但其曾参与案涉虚假诉讼关联民间借贷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且在该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前,已实际参与相关案件审理工作,亦对本案刑事案件的其他被告人进行过询问。

案涉所谓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时间为 2022 726日,而审判长在该案件民事再审程序中制作询问笔录的时间为 2021419日。审判长在虚假诉讼罪立案前已深度介入案涉相关事宜,事实上已形成涉案状态,难以保持中立无涉的裁判立场。

有合理理由认为,审判长因前期参与相关程序,对本案已形成先入为主的认知,无法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做到居中裁判。更为关键的是,审判长为规避其在前期民事案件审理中的相关责任,存在作出对被告人不利裁判的潜在倾向,若被告人罪名被认定成立,其方可摆脱相关责任争议,该情形已对被告人形成明显的不公正裁判风险。

此外,褚中喜、冯力律师在案件审理前与审判长的多次沟通中,审判长曾明确暗示“本案无辩护空间,指控被告人的两项罪名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不可能被认定无罪”。该行为已然构成未审先定、先入为主;而审判长同时担任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庭庭长,其身份与本案审理所需的中立性要求存在明显冲突,显然不适合作为本案审判长参与审理工作。

第二步:依法申请本案公诉人回避

在申请审判长回避被驳回后,褚中喜、陈苗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之规定,依法申请本案公诉人回避,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经调查核实,被告人担任林业公安局局长期间,本案公诉人的弟弟曾系其专职司机,公诉人因此与被告人及其家属素来相熟。此外,公诉人早年曾意图请托被告人利用林业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其朋友的木材运输事宜违规发放通行证,该请托因违反法律规定被被告人依法婉拒,双方也因此产生个人恩怨。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公诉人前往看守所提讯被告人时,摆出 君子报仇,十年不晚的幸灾乐祸姿态,并对被告人进行威逼诱导,称若认罪认罚,两罪并罚量刑 14 ,该行为已明显违背公诉人客观公正的履职原则,被告人当即予以明确拒绝。

同时,褚中喜、陈苗律师就本案与公诉人沟通案件意见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时,公诉人仅简单翻看便置之不理,且态度傲慢地表示本案铁证如山,与你在本院办理的其他案件不同,我也不会像其他检察官那么怂。上述行为足以证明,公诉人因与被告人存在前述个人恩怨,对案件已形成先入为主的有罪认知,无法以客观、公正的立场办理本案。

本案公诉人身为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其身份与履职要求决定其更应恪守客观公正原则,但其前述行为已表明,其与本案当事人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利害关系,依据前述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回避本案。请法院将本次回避申请依法转交公诉机关,由公诉机关依法作出决定。

第三步:依法申请原审法院整体回避

在先后申请审判长、公诉人回避被逐一驳回后,褚中喜、陈苗律师破釜沉舟,釜底抽薪,申请原审法院整体回避,并提出了如下具体理由:

1.被告人长期在本地政法系统任职,本地法院审理本案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风险

被告人曾先后担任本地林业公安局局长、司法局局长、政法委副书记,最终在公安局副局长岗位退休,其职业生涯全程在本地政法系统任职,与本地法院之间存在长期且密切的工作交集与关联。

尤其是被告人曾任本地政法委副书记,政法委作为统筹协调本地政法各单位工作的组织,虽非直接领导本地法院,但在日常工作中与法院存在频繁的业务对接和工作协作。

基于此,本地法院工作人员或与被告人存在密切的私人关系,或因工作产生过利害分歧,无论何种情形,均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本地法院审理本案难以有效排除利害关系的干扰。

2.本案符合管辖权移送法定情形,恳请本地法院报请市中院指定异地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该条款中等原因的表述,表明立法本意并非仅将本院院长回避作为管辖权移送的唯一情形,而是涵盖所有法院因客观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各类情形。

结合本案的特殊性,一方面,被告人长期在本地政法系统担任领导职务,与本地法院存在广泛且深层的关联;另一方面,本案审判长、公诉人均存在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却未回避,本地法院已丧失公正审理本案的客观条件,难以做到居中裁判。依据前述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本地法院应当整体回避,应将本案报请市中院,由该院指定辖区内其他异地基层法院审理。

3.虚假诉讼罪关联本地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本地法院存在推卸责任的潜在倾向

本案中被告人被控的虚假诉讼罪,指向的是本地法院此前就相关民事纠纷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及再审民事判决。在案涉众多关联民事案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均已得到本地法院的支持,相关诉讼路径亦经本地法院审查认可。而在本案刑事立案后,公安机关就相关事实立案侦查,实则变相弥补本地法院在前期民事案件审理中的裁判错误。

在此情形下,本地法院为推卸其在前期民事案件审理中的相关责任,存在通过刑事裁判坐实被告人罪名、挽回民事裁判错误负面影响的潜在倾向,不可能以中立、客观的立场审理本案,显然不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审判长作为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庭庭长,曾参与案涉关联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应当回避却未回避;公诉人作为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与被告人存在个人恩怨且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亦未回避。加之被告人长期在本地政法系统任职、案涉虚假诉讼罪关联民事案件由本地法院审理等多重因素,本地法院已完全不具备审理本案的客观条件,依法应当整体回避。

本地法院依法将本案报送市中院,由该院指定辖区内异地基层法院审理,以切实保障本案审理的客观公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

总结:刑事案件异地审判的核心价值

1.排除权力与人情关系干扰

针对职务犯罪、涉黑涉恶、与本地势力存在关联的案件,异地审判能够有效切断当地的权力网、人情网与利益链,避免出现打招呼、违规干预办案等情形,确保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裁判权,是推进反腐工作、开展扫黑除恶的重要制度保障。

2.以整体回避,防范利益冲突

当当地司法人员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亲属关系,或存在过往履职关联等情形时,异地审判等同于实现整体回避”,从程序层面彻底消除司法偏私的可能性,牢牢守住司法公正的底线。

3.隔离地方情绪的不当影响

对于重大敏感、舆情高度聚焦的案件,本地司法机关易受舆论裹挟、公众情绪的不当影响,而异地审理能让司法裁判回归证据与法律本身,避免舆论审判取代司法审判,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4.统一尺度,提升裁判公信力

对于跨区域、多地域关联的案件,由上级法院指定异地审理,能够有效避免各地裁判标准不一的问题,确保同案同判、类案类审;同时,以中立的审理主体消解社会公众对本地护短的合理质疑,切实增强司法权威与裁判公信力。

5.防范错案,守住案件的质量

对于历史遗留案件、申诉再审案件、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异地法院无既往利益牵绊,更能以客观、中立的立场核查案件证据、纠正司法错误,让案件裁判结果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6.强化诉讼权利的有效保障

作为当事人与辩护人的重要程序性诉讼权利,异地审判申请权是对抗地方司法干预、争取案件中立审理的重要抓手,更是程序正义的直观体现,为实体正义的实现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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