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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院作出撤销原审错误裁定的终审裁定书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10/14 浏览次数:2145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冀行终字第123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建国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褚中喜,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城乡规划局开平区分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开平区分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镇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

原审第三人杨恩文,男,195757日出生,汉族, 住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乡前白寺口村中街29号。

北京建国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 院作出的2014)唐行初字第5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 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北京建国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是被拆除房屋 (位于开平区郑庄子镇唐丰路东侧、前白寺口村西侧)的实际承租人,而且其认为被诉的强制拆除行为给其造成了一定 的财产损失,故其与该被诉行为应具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北京建国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一审时还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初步证明其符合其他起诉条件

的相关证据.因此,北京建国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有关起诉条 件的规定。综上,原审裁定驳回北京建国者工程机械有限公 司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唐行初字第57 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丽平

代理审判员  魏立超

代理审判员  江悦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

O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俊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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